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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利用特殊身份夹带不当意愿调解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8日08:57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了对特邀调解员的“六特”管理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08年至今,该院73位特邀调解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3000余件,已成为修补社会关系的“弥合器”。

  据了解,“六特”是指:特定身份。将由基层组织推荐并通过实地考察的德高望重、处事公道、具有一定纠纷处理工作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乡村长者、阿訇、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吸收到特邀调解员队伍中。

  特定案件。针对特邀调解员的自身特点,确定并逐步扩大了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的范围。

  特殊程序。主审法官收到案件后,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名特邀调解员,填写审批表,报庭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批准后,再由主审法官填写《委托调解通知书》交由特邀调解员调解。

  特定场所。特别设立了独立的调解室作为特邀调解员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对当事人故意躲着不见、外出打工或者一方当事人为特殊诉讼群体的,特邀调解员可到当事人家里或打工地进行调解。

  特别待遇。调解员成功调解案件后,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或书记员填写《调解成功案件确认卡》,交由特邀调解员,作为其领取报酬的依据。调解结案一件,按照参加两个工作日的陪审工作标准发放补助。

  特色管理。建立和健全特邀调解员相应的廉洁和交际约束制度,杜绝特邀调解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夹带个人的不当意愿去调解案件。

  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纠纷案现场,人民调解员(左)向法官、原告、被告陈述调解意见后,被告向人民调解员致谢。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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