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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群众不满改桥方案 “民告官”接连受挫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28日10:41
  中新网杭州6月28日电 (记者陈国亮)浙江嘉兴市嘉善县有591名群众认为当地政府公布的一项桥梁改建方案未能充分体现民意而联名反对这项方案,并向各级法院多次提起行政诉讼要状告政府,但都被各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中新网记者近日得知,在这些群众不服法院裁定意见而向相关部门多次反映的情况下,检察院方面目前已经介入并决定“立案审查”。

  群众:政府改桥方案未充分体现民意

  浙江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上有一座名叫天凝大桥的公路桥,是镇子南北交通的要道。由于湖嘉申航道面临改造升级,天凝镇镇政府于2009年5月贴出一份公示,表示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对天凝大桥进行改建。而改建的方案只有一个:改建后新桥的坡度将定为7.8度(7.8%),作为人行专用桥使用。用嘉兴市当地晚报记者报道的说法是:天凝大桥改建工程是国家湖嘉申线红旗塘段航道升级的重点工程。

  政府决定的这个方案一公布就遭到了镇上许多居民、村民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村民们每天的生活、工作以及孩子上学,都要通过这座桥。不能通车怎么行呢?”“要是天凝大桥不能通车,由北往南的车辆就只能从两公里外的另一座大桥处绕道而行。对于每天往来于红旗塘南北两面的村民而言,一趟要多走七八里路。”

  更重要的是这些群众认为,政府定的这个方案是在未充分征集、听取和采纳广大群众的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于是,有591名群众联名表示反对这项方案。中新网记者在今年2月上旬经过多日深入调查采访,发现当地政府部门当初定下的这套改建方案确实未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这591名群众对大桥改建方案的建议和意见也未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而政府部门期间曾召开的所谓的“群众代表会议”,这591名群众事实上都不知情。

  决定“民告官”却接连受挫

  2009年8月20日,这591名群众将一纸诉状提交到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天凝镇人民政府、嘉善县交通局。起诉书称:天凝镇人民政府、嘉善县交通局作出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侵犯了起诉人的财产权、通行权等合法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该方案,并责令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和嘉善县交通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浙嘉行受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起诉人与天凝大桥改建方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

  这591名群众不服该裁定,于2009年9月9日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1,天凝大桥是上诉人必经之路,是上诉人维持日常生活、生产劳动、社会交流等活动的重要设施。1986年修建天凝大桥时的大量资金是由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众多村民的集资款。故上诉人与被诉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上诉人了解到嘉善县交通局是嘉善县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改建天凝大桥的选址和方案设计中起主导作用;天凝镇人民政府是当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在改建天凝大桥的选址和确定方案中起决定作用。天凝大桥改建方案是由两被起诉人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3,天凝大桥改建方案拆公路桥建人行桥,改变了桥的性质,使得上诉人的财产权、通行权和经营权受到了损害。被诉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选址错位,将滥用耕地、无理拆迁,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来也作出行政裁定:法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划设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说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缺乏沟通疑与行政区划和官员调整有关

  一方面,是这么多群众在持之以恒的坚持要“民告官”,在接连受挫的情况下还继续上访,向相关部门继续反映情况;另一方面,嘉善县当地政府也继续按照原定工作部署对天凝大桥改建工程涉及的民房进行了拆除,在一度程度上加深了群众对当地政府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和不配合。

  中新网记者6月25日在嘉善县天凝镇采访时得知,嘉善县天凝镇政府联合嘉善县行政执法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于6月13日那天对天凝大桥改建工程涉及的6户8间民房进行了拆除。但因为之前缺乏必要的解释和沟通,当地政府组织的这次行动当天遭到了当地一些群众的阻扰。

  中新网记者去采访天凝镇政府采访时,镇长沈雪林称要出去开会,安排了天凝镇村镇建设站的工作人员薛源同志接受记者的采访。薛源同志告诉中新网记者,2009年7月,嘉善县对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原天凝、洪溪、杨庙三个镇合并成新的天凝镇。薛源说,他本人,还有他们的镇长沈雪林以及镇政府的好多干部都是刚从原来的洪溪、杨庙两个镇调过来,所以他们都对这之前的一些天凝大桥改建工程筹备工作不是很了解。薛源还说,镇政府6月13日那天对天凝大桥改建工程涉及的6户民房进行了拆除,这6户居民之前都是签过同意拆迁协议书的。

  检察院方面最终介入

  在法院方面裁定这591名群众不满改桥方案“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之后,嘉善县这591名群众继续向浙江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意见。

  6月27日,有群众代表向中新网记者反映称:检察院已经“立案审查”了。

  中新网记者看到了两份法律文书。

  一份是文号为浙检民行立【2010】21号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称:徐金林等591人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受终字第106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诉。我院决定立案审查。

  还有一份法律文书是文号为浙检民行交字【2010】26号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交办函》。该《函》称:徐金林等591人,你因不服(2009)浙行受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申诉一案,我院受理后已于2010年5月18日交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请直接与其联系。

  律师对法院的裁定有不同看法

  中新网记者得知,嘉善县徐金林等591人“民告官”行政诉讼请的律师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法学博士刘杰。在浙江省高院的终审裁定出来后,刘杰当即表示了异议。

  除了刘杰,国内的一些法律人士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吕恩相在发表自己评论时认为:此案二审法院“很有创意”,法院认为“天凝大桥改建方案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划设计行为”。 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吕恩相律师说:“本人愚钝,却想不通在具体地点修一座有名有姓的桥的设计方案怎么就成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划设计行为",所谓的"普遍约束力",通俗的说,就是某项法规、政策或命令等等行政行为在时间上不仅适用于现在,也适用于将来,在空间上不仅适用于此地,也适用于彼地,在对象上,我要遵守,你也要遵守等等。可在具体地点修一座有名有姓的"天凝大桥"怎么就成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划设计行为"?难道嘉善县要在同一个地方修无数的"天凝大桥"不成?如此看来,这个"普遍约束力"也许是指对"普遍"的老百姓具有"约束力"。”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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