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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实行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6月29日12:19
  人民网福州6月29日电(记者余荣华)记者今天从福建省公安厅获悉,福建省7月1日起将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7月1日前发生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不作为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依据。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刘建敏介绍说,具体浮动标准为,上年(指上一个保单年度,下同)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上年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5%。上年未发生饮酒或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为零。

  刘建敏表示,福建省交强险费率与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标准,均在公安部和国家保监会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只是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浮动标准,目的是为了通过经济手段来引导违法行为人及时处置违法行为。而且还明确规定,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才处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批减相应机动车的保费。

  同时,为配合该制度的实行,各保险公司将逐步取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面停止使用,至此,全省摩托车也将全部参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应交强险费率浮动。

  此前,福建省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与交强险费率相联系,因此,在实行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又与交强险费率联系后,交强险的最终浮动费率是两项浮动因子之和。即: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但交强险的最终浮动比率累计上浮不超过60%。

  据刘建敏介绍,2009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半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省共查处酒后驾车22656起,其中醉酒驾车2729起,暂扣驾驶证14764本,拘留2122人,有效地震慑了酒后驾驶行为。

  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共发生酒后驾驶交通事故164起、死亡47人、受伤206人、财产损失51.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7.34%、9.62 %、6.36%和8.34%。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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