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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品牌折扣费获商业贿赂罪 温岭某酒店被罚40.12万元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30日07:40
  本报讯 记者姚芃近日,浙江省温岭市某酒店与某酒业商行以“品牌折扣费”之名、以货款抵扣的方式,行商业贿赂之实,从而实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进场销售酒水、饮料的目的,并企图以“行业惯例”对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结果受到温岭市工商局处以罚没款40.12万元的处罚。

  据了解,温岭市工商局依法对这家酒店实施检查时现场查获该酒店与某酒业商行酒水进场合作协议书等单据,随即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协议约定从2009年10月18日开始,由该酒业商行分三期支付“品牌折扣费”共40万元买断该酒店的酒水、饮料供货权,从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进场销售酒水、饮料。截至案发,该酒店从该酒业商行通过货款抵扣的方式先行收取了首期“品牌折扣费”20万元,并收取酒水开瓶费5901元。

  据介绍,高额的酒水进场费,最终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而由酒水经销商在酒店买断的酒水品种,成为服务员的重点推销品种,不仅干扰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时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进场销售酒水、饮料。因而,此类商业贿赂行为是工商机关竞争执法中打击的重点之一。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问题逐步凸显,应引起足够重视。一是商业贿赂行为更趋隐蔽,比如,货款抵扣、通过第三方给予、收受的情况增加,给案件查处带来一定难度。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该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较为模糊、处罚额度较低、监督检查权限有限。三是跨国企业在华行贿案件值得关注。据统计,2007年,工商机关查处外资企业涉及的商业贿赂案件50件;2008年为109件,同比增长118%;2009年前三季度已达73件。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针对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商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向有关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商业贿赂行为涉及各行各业,形式隐蔽,发现难。建议适时建立商业贿赂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进一步扩大案件线索来源。

  加强部门沟通配合,严厉查处跨国(境)商业贿赂行为。建议完善禁止跨国(境)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惩戒力度;研究制定禁止中资企业在国(境)外实施商业贿赂的办法措施;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双向移送”制度;加强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的合作,探索建立信息通报、办案协助、突发事件磋商等机制。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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