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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严防提前泄漏半年报内容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6月30日11:32
  深交所6月29日晚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做好2010年半年报披露工作。在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半年报的内容。

  其中,201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0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0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2010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间内披露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司,深交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创业板上市公司将从复牌之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深交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上市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预计2010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0年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0年7月15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深交所要求,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半年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半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报本所备案。公司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

  深交所提醒,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2010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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