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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职员因经济困难向下属借200元遭廉署起诉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30日16:20
  中新网6月30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三级康乐助理员因财困向下属借贷200元周转,未料触犯身为公职人员索取利益罪遭廉署起诉,他昨日坦承认罪,称为供养患肾病外母花费毕生积蓄,故当日向下属借钱买菜,但已迅即还款,最后被判无条件释放。

  有法律界人士批评廉署有关起诉不近人情。廉署回应称不会评论案件。

  被告刘某任职康文署三级康乐助理员,派驻荃景围游乐场,负责督导署方工人。去年7月某日,被告因财困,在没有康文署及行政长官的许可下,向下属、一级工人刘X英借款200元周转。被告稍后出粮,已还款给下属。警诫下被告承认控罪。

  辩方求情说,被告外母患肾病,肾功能仅余15%,他花费积蓄购置洗肾机为外母治疗,导致经济拮据,当日被告不够钱买菜才被迫向下属借款。被告与事主共事同一部门达6年,但被告不知借款须先得到特首及上司批准,他3日后出粮已实时还款。被告上司呈上两封求情封,形容他工作勤奋。被告仅技术上犯错,望予轻判。被告又指连续两年丧父丧母,38年任职以来从未犯过错失。主任裁判官闻言开恩,判被告无条件释放。

  大律师陆伟雄说,若公职人员行贿贪污,即使1元都必须起诉。他指全部案件均由律政司决定是否起诉,并非廉署,控告被告是属合理,因为他违法,但法律不外乎人情,可考虑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陆认为裁判官已尽力未有判罚被告,但被告仍会留有案底,可能因而失去长俸。他认为律政署及廉署为了200元起诉,有点不近人情。

  根据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身为“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许可索取及接受金钱利益,均属违法。此例目的是为免有人利用职级以权谋私。其中“订明人员”指特区政府辖下的受薪职位的人,无论该职位属永久或临时性质;而“利益”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佣金,其形式为金钱、任何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换言之,在特区政府工作的公职人员不能向同事或下属借贷,即使金额仅1元亦涉违法。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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