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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怎样才能彻底封杀公款游(图)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7月01日08:13
  据《北京晨报》报道 为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8条,1100余字,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以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做了规定。

  针对这一举措,叫好声一片,认为是对禁止公款旅游“动了真格儿”。当然,如何完善这一“动真格儿”的举措,仍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赞扬

  体现公款游零容忍

  公款出国游之所以成为“老大难”,这其中有治理方法的问题,更有治理力度的问题。就治理方法来看,相关方面往往强调程序及经费的规范性。有心者不难发现,现在的公款出国一般都通过了正常的途径、履行了正常的手续。对于那些想出国者来说,找一份邀请函,获得上级审批,都应该不是什么问题,而从经费上加以控制也显得单纯。

  更重要的,还是出在治理力度上。这些年来,在公款出国游上狠话说得不少,然而,有多少狠话落实到行动上了?好好数数,为了刹住公务消费腐败之风,已经制定出台不下几十个规定了吧?针对公款出国等问题,还特别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可真正严肃处理了几个?

  有力度才有希望。《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完全有理由将《解释》的出台,当成是“打硬仗”的一个具体体现。《解释》的严厉性并不代表行动的严厉性,这里面还有落实的问题,但《解释》的严厉性毕竟带来了行动严厉性的可能,让公众看到了动真碰硬解决公款出国游的姿态。

  总之,我们欣喜地看到,这一次治理公款出国游,有了前所未有的制度力度,把制度力度化为行动力度,通过动真碰硬体现零容忍,“三年禁公款游”则有无限希望。(毛建国)

  担忧

  不能只是数字的增加

  这次中央纪委出台的相关规定,旨在叫停屡禁不止的公款出国游,而且这次相关规定也较为严厉,如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出台这样的规定,对于遏制公款出国游会起到很大作用。

  其实,当前禁止官员公款出国游,并不缺少法律法规政策。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规定,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禁止巧立名目出国旅游。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对制止公款出国游作了更详尽的规定。《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各种禁止公款出国游的规定很多,但到目前为止,公款出国游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这从公款出国经费上就可见一斑。

  据报道,2009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33507个、123553人次,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3年平均数都有所下降,但经费比近3年平均支出仅节约16.31亿元。这和庞大的公款出国经费相比,恐怕算不了什么。对于目前的公款出国经费,有人认为每年有数千亿元,而究竟有多少,尽管人们难以知道一个准确数字,但这样的数字肯定不是一个小数字。

  我们希望这样一个新的规定,能够遏制屡禁不止的公款出国游,别成为众多禁止公款出国游规定的新成员,只是一个数字的增加而已。(徐经胜)

  建议之制度

  必须防止制度缝隙

  中央纪委出台《解释》狠刹公款出国(境)旅游风,显然是制度层面上一次高规格的“念紧箍”行为,彰显出高层惩治腐败,破公款出国(境)旅游困境的重大决心。

  既然是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制度保障,那么这项制度从制定上就应当做到严密不留缝隙,否则,就容易给腐败者留下逃脱的缺口,为今后治理埋下隐患。比如,《解释》中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就存在有制度缝隙之嫌。因为“情节严重”是一个不具有量化的模糊标准,所以究竟公款出国(境)旅游到何种程度算“情节严重”,恐怕很难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制度执行自然也会大打折扣。

  其实,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本身就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尤其作为组织者的党政官员,这种组织行为背后的危害性更大,影响更为恶劣,理应受到党纪和政纪的严惩,而今有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作为底线,定性时难免会为腐败者留下“制度空间”,再加上这些组织者大多身居要职,处罚起来容易变得轻飘飘。赵国旗

  建议之监管

  需要监管关口前移

  从规定来看,最大的特点是对于组织用公款出国游加大了处罚,但这种处罚往往是事后,这些组织者虽然受到了党纪政纪应有的处罚,但给国家带来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也让个人为此付出了政治前途和经济利益的双重损失。

  一项好的监管制度,能够发挥巨大的预防作用,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监管的关口前移,把防患于未然作为监管工作的侧重点来进行推动。做好监管关口的前移,通过纪检部门有效监督政府机关行政开支,防止政府机关随意使用公共资金;通过政务信息公开,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通过细化审批程序,使得公款出国游的审批和审核过程更加全面、规范和透明,从源头上堵塞公款出国游,让处罚公款出国游组织者在事后发挥威力,更应在事前也能发挥防患于未然的效能。(井水明)

  建议之法律

  应当以犯罪惩处

  在《解释》中,所有的违规出国考察、公款出国旅游的行为不过都是作违纪处理,最严重的是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种处罚恐怕不足以威慑那些公款出国旅游的官员。因为,官员在体制内的博弈能力很强,能被发现的比较少,而被发现后能提交上台面处理的更少,即使提交台面处理也不过是纪律处分。因此,官员实际所承担的风险比较小,这与他们利用公款出国旅游的收获来讲,不成正比,公款出国旅游就可能很难有效遏制。倘若将公款出国旅游定性为贪污等犯罪行为,那么,官员公款出国旅游的风险就大得多了,他们出国前就得掂量掂量了。

  事实上,官员利用公款违规出国旅游,本身就是侵吞公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等犯罪构成。再比如,公款违规出国旅游的组织者完全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所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公款违规出国旅游的组织者以单位的名义,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私分给了官员、职工出国旅游,理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仅仅纪律处分了事。(杨涛)

  高招

  纪委网站应设个

  “公款出国”栏目

  公款出国(境),有的确是工作需要,有的是假学习考察之名而行公款旅游之实。哪些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境)了,谁是真正的“工作需要”,谁是“假公济私”而公款旅游?事实上,往往对于一些领导干部的“公款出国(境)旅游,上级纪检并不“了如指掌”,下面老百姓更是“雾里看花”。好在,现在的科技条件已经具备,中央纪委不一定“事无巨细”,但省级及地级这两级纪委网站可以开设一个“公款出国(境)栏目”,以便请社会各界人士都来当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境)义务监督员。该栏目下可设若干个子栏目,最好是以表格的模式出现,对照这个“栏目”,再来看看那些出国领导干部回单位是怎样报销的,一对照,很容易发现你这次“公款出国(境)”到底是“直线”还是“曲线”,到底是工作需要出国还是公款旅游。 (张传发) (来源:新华网综合)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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