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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专项审计调查应把握好“三点”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01日16:27
  根据中国预算法的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地方政府性债务却十分常见。近年来,随着中国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逐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以及举债、用债和偿债等方面的制度,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普及9年制义务教育负债等历史债务。

  但由于地方财政和政府性债务管理还不够严格和规范,尤其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形成时间长,总体规模大,历史遗留债务负担仍比较重。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3日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报告了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报告披露,2009年的地方债务仍在迅速增长。近年来,一些人士已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迅速增长情况表示担忧。

  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专项审计调查正在全国各地紧锣密鼓、如火如荼地展开,调查的重点是地方政府设置的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这也是审计署贯彻温家宝总理在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针对防范财政金融风险、规范融资平台运行的指示以及国发〔2010〕19号文件精神,所作出的积极回应和切实行动。笔者认为,现阶段做好此项调查工作应突出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抓住重点。根据温家宝总理“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讲话精神,审计机关的首要任务就是揭示风险、核实债务。即对每一家融资平台公司的每一笔债务都要做到底数清楚,责任明晰,不留死角;对交通、教育、国土、城建等债务量较大的单位,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医院等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要进行适当的抽查。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对待这项工作,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债务的规模、结构、资金投向和管理现状,保证审计工作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交上一本政府债务的“明白账”、“放心账”。

  二要攻克难点。政府性债务种类繁多,错综复杂,各项债务交叉使用、互相挂账的情况时有发生。工作中,审计人员首先要明确政府性债务的概念,正确界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围,审阅好借款合同和相关协议,注意跟踪债务流向、把握资金用途,明晰使用债务的具体部门,分清哪些是政府性债务,哪些不是;是直接债务,还是担保债务;是用于公益性(基础性)项目,还是用于竞争性项目?不能任意扩大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不能将非政府性行为形成的债务由政府买单,要避免重复统计和少计、漏计。

  三要服务焦点。近几年来,各地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激增,债务风险不断上升,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隐患,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此次地方政府性债务专项审计调查,要在摸清债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分析评价政府性债务的偿债风险、偿债责任归属,着力揭示债务管理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前预警,防止风险。并针对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性强的关于加强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完善债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维护财政安全,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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