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官员对争议地的处理方式, 村民把“十九亩六”上的芭蕉全砍光 |
不满官员对争议地的处理方式, 村民把“十九亩六”上的芭蕉全砍光 |
不满官员对争议地的处理方式, 村民把“十九亩六”上的芭蕉全砍光 |
中山村民不满政府处理争议地,砍六千棵芭蕉树被拘
南方农村报讯:“当时阻止不了村民,现在想起来真觉得惭愧。”回想起两个月前发生在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中南村一块芭蕉地上的“4·14”事件,该村老河第七村小组(以下简称“老河七组”)村民梁伯感慨良多,“当时村民实在是太冲动了。”
2010年4月14日,因不满港口镇官员对原港口(大南)砖二厂用地争议问题的处理方式,老河七组村民将争议土地上的6000棵芭蕉树全数砍倒。
经过两个月的恢复,被砍倒的芭蕉已经又长出新芽,并将迎来新的一造;而河口七组参与砍树的4名村民因破坏生产经营,至今仍被拘押。
29年后方知土地易主
“这块地‘上调’上去的时候,我正好当生产队长。”老河七组村民梁伯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对于上述争议土地的来龙去脉他最清楚。
1974年秋,时任生产队长的梁伯接到港口公社的通知,称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公社要“调用”卫国十四队(即现“老河七组”)的40亩土地,计划用于建设港口(大南)砖二厂。而除此之外,港口公社还同时调用了公平村40亩土地。在两村(队)80亩土地上,港口(大南)砖二厂拔地而起,并于1976年6月1日正式投产。
其后,港口公社走入历史,被港口镇政府取而代之。至1996年,港口(大南)砖二厂全面停产。2000年,中山市港口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镇资产公司”)成立,从镇政府全盘承接了港口镇镇级资产的运营管理。原港口(大南)砖二厂所使用的这块土名为“十九亩六”的土地,作为港口镇政府原属资产转由港口镇资产公司发包给农民种蕉。
直至2003年,中南村一名村民从港口镇资产公司承包了该块土地,老河七组村民才获知29年前被公社从本村“上调”的土地已经成了港口镇的“集体资产”,这让他们很不理解,并开始向对方讨地。“在我们村小组的地方,那当然是我们的地。”村民说。
“权属已经很清楚,这是港口镇资产公司的土地。”港口镇综治办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从港口公社、到港口镇政府、再到港口镇资产公司,相关主体已经连续使用“十九亩六”地块土地超过二十年,港口镇资产公司自然获得了所有权。
“嘴皮磨破了,村民还是听不进去。”港口镇综治办工作人员表示,虽然他们多次到老河七组说明该地权属情况,但是村民一直不接受他们的说法。
港口镇综治办的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该镇因历史原因“上调”最终归港口镇资产公司所有的土地,并非只有老河七组一宗。
确权前村民先讨补偿
“还存在争议的,就只剩下那15亩地(是否要补偿)”。港口镇综治办负责人认为,土地权属为港口镇资产公司所有已经没有争议。
梁伯表示,按照当时政策,上调40亩土地中的25亩,村民不再承担其公余粮任务,作为公社使用其土地的补偿租金。剩余15亩没有公余粮任务的土地,则被对方“无偿使用”。而老河七组村民认为,在谈权属问题之前,港口镇资产公司应先对长达30多年“无偿使用”村民15亩土地一事进行补偿。
2009年4月,港口镇资产公司提出同意一次性补偿村民67500元,但老河七组村民认为价格不合理,双方谈判无果而终。
2010年4月14日下午两点半,老河七组组长黄洪昌把村民召集到老河桥头上,再次与港口镇资产公司就“十九亩六”地块的土地争议问题进行商议。据知情者透露,村民在开会前就已经做了最坏的打算,“为了村集体利益,必须做点事情。”
下午3时许,主持会议的港口镇政府官员只是再次重申,根据《规定》,原港口(大南)砖二厂的土地权属归镇资产公司所有,而对15亩土地的补偿问题则并未提及。
大失所望的村民陆续离去。其中30多名村民回家后纷纷拿起刀,齐集“十九亩六”争议土地,把正在生长的6000多株芭蕉砍倒。“在短短40分钟的时间内,砍断芭蕉树近6000棵。”老河七组村民张先生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依然历历在目。
经有关部门事后核定,“4·14事件”最终造成经济损失近26万元,而老河七组的4名村民也因破坏生产经营而被刑事拘留。
“没捡到芝麻,还丢了西瓜。”一些村民担心,砍树对蕉农造成的26万元经济损失将最终落到他们身上。
编后:
在集体经济时代,抑或前后更远的历史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曾被以各种名义“上调”公社(乡镇)一级无偿支配使用,一部分成为乡镇集体经济起飞的基础平台。其后,伴随着人民公社解体和土地不断升值,土地原主纷纷向公社主要职能的承继者——乡镇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对方或归还土地,或给予赔偿。
而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之第二十一条却成为“上调”土地回归路上的最大障碍,其中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虽然对土地长期使用能否导致其所有权的转移,目前各界尚有争议,同时乡镇政府乃至镇(社)办企业是否属于“农民集体”范围也备受质疑,但这种尽量摆脱历史纠缠的立法宗旨,的确为地方国土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省去了许多麻烦,并使乡镇政府在与原地主的产权之争中,始终处于上风。
虽然在同条规定中,仍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被作为一条救济途径,但是能够在土地被调20年内以书面形式主张土地权利的村集体,实属凤毛麟角。(来源:南方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