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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禁“钓鱼”执法

来源:四川在线
2010年07月03日16:17

  假如某种违法行为依法可处10万~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该如何把握?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基本原则、裁量基准,从轻、从重和一般处罚的情形。该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裁量基准应分3个以上阶次

  办法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为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同过同罚的原则;其二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此规定使“钓鱼”执法无处遁形。

  办法规定,裁量基准应当列明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划分3个以上裁量阶次,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即将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情况,对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适用警告或较小数额的罚款,从重处罚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4种情形可免于处罚,“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从重处罚。

  案件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

  办法确定“建立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工作机制”。即由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实施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后,再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并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有5种情形应当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这5种情形分别是拟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依法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实施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执法人员“为涉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为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受益人或其近亲属”以及“与涉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该回避。

  办法设立了多个审查环节。包括法律审核制度,决定复核制度,案件复查制度等。确立了监督制度。包括审查后公示制度,即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行政处罚公报制度,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情况进一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同案异罚”或者“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还有投诉制度、执法监督制度、评估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办法还确定建立行政处罚电子管理系统,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实时监督检查。本报记者 祝楚华

(责任编辑:new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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