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PE腐败、内幕交易案的沸沸扬扬,已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继6月26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陆家嘴论坛表示,内幕交易已上升为市场监管的一些主要矛盾之后,证监会的监管利剑又挥向了上市券商。
7月2日晚间,证监会表示,随着上市证券公司的增多,其内部管理和监管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上市证券公司的信息管理有待健全。
对此,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此前2009年3月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此次提出的五点修改,主要是针对上市证券公司的信息管理。
首先,证监会对上市券商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
《决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在报送监管月报的同时,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上述信息公开披露时间不得迟于监管月报上报时间。
《决定》对上市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情况的及时披露也作出了新要求。
《决定》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一是及时披露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公司做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决议或决定情况以及监管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结果;二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一般性行政许可的审批结果。
此外,证监会强调了上市券商的定期报告中,对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
由于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结果(按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计分的高低,分为A至E等
5大类11个级别),对其业务开展、网点新设、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以及股东权益(如缴纳保护基金数额影响上市证券公司的利润)有着直接或间接影响,涉及投资者利益。因此,《决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将分类结果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包括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其当年分类结果,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近三年的分类结果。
而随着近期券商的腐败案件频频被曝光,从信息管理上隔绝内幕交易,也成了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
《决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要求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保密责任人签署保密承诺书。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特别强调,要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应急机制,及时应对市场有关传闻,积极防范和有效处置公关危机。
此外,信息沟通也是强调的内容之一。《决定》指出,确有需求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的,应当在交易日收市之后进行,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应按规定及时停牌或公告。
(责任编辑: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