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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文应对灾后“诉讼洪峰”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7月05日02:13
  据新华社电 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为应对洪灾结束可能出现的“诉讼洪峰”,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受灾群众的司法诉求建立诉讼“绿色通道”。

  随着灾情结束,大量在灾期不便诉讼的当事人将向法院提起诉讼。江西近期洪灾造成许多家庭和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活生产遇到重大困难,违约、抚恤金分割、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可能在灾后大幅增长。

  为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抗洪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安全稳定保障灾后重建的若干意见》,除开辟涉灾案件“绿色通道”外,对当事人因洪涝灾害导致诉讼时效经过、举证逾期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举证期限延长以及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审理因洪涝灾害和灾后重建引发的案件等作出规定。

  《意见》规定,全省法院对灾区企业、人民群众的诉讼费用实行缓、减、免和优先提供司法救助;对灾区企业、人民群众的强制执行措施一律暂缓实施,并加大对灾区企业、人民群众申请对灾区外当事人的执行力度,支持其生产、生活自救;同时要求灾区法院要为灾区企业、人民群众与外省(市、区)法院发生的执行行为提供必要的协调和帮助。

  《意见》要求对在抗洪抢险、灾后重建期间,危害灾区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破坏灾区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和在抗洪救灾、灾后重建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从重从快惩处。其中,对在灾期进行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犯罪行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严重妨碍救灾活动的犯罪行为,将予以从重从快处理。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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