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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矿以探代采引发矿难 矿主瞒报仅罚六万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07月06日05:12

  “以探代采”引发矿难且瞒报 矿主仅罚6万?

  ——黑龙江省翠宏山矿业公司四天连发两起瞒报矿难事故再调查

  黑龙江省逊克县翠宏山矿业公司长期违法施工建设,去年5月四天之内连发两起矿难并瞒报,但安监部门认定事故及瞒报责任由施工方承担,矿方负责人仅被罚款6万元。

  ■本报记者 赵卫民

  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2009年发生“5·9”、“5·11”两起致3死1伤的矿难事故并瞒报,该矿法定代表人苗青远曾否认其负有主要责任。(详见2009年5月20日本报报道)

  据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调查,翠宏山矿业公司自设立以来长期违法施工建设,以探代采,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的停工整改指令,是矿难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怕惹官司,由此影响了其对事故及瞒报事故的责任认定。

  2010年6月28日,本报收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关于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其中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迟报、漏报或瞒报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这份《答复意见》说明,翠宏山矿业公司的矿难瞒报事件,该矿是责任主体。

  “两起事故均为瞒报的安全责任事故”

  2010年6月1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再赴黑龙江,就2009年翠宏山矿业公司两起被瞒报矿难事故的处理展开调查。

  6月8日,黑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新元在其办公室,就这两起矿难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向本报记者做了介绍,并提供了两份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黑市安委字200937号、黑市安监管字200968号)和一份《逊克县翠宏山铁多金属矿“5·9”、“5·11”两起冒顶瞒报事故调查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显示,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苗青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之前该公司将基本建设项目及工程对外发包,中煤集团第一建设公司31处和温州建设集团公司矿山工程公司是其中两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建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主副井井筒施工工程和风井井建项目工程。“5·9”、“5·11”两起矿难就发生在这两个在建工程。

  《报告》认定,“5·9”、“5·11”两起冒顶事故造成张仪民、刘锡光及陈贺喜3人死亡;叶志远1人受轻伤。这两起事故均为瞒报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逊克县安监局曾称“未发生事故”

  2009年两起事故发生后,本报即接到举报,曾致电逊克县安监局进行核实,该县安监局称没有接到事故报告。

  黑河市安监局提供的《报告》显示:2009年5月15日,黑河市安监局接到黑龙江省安监局发来的关于翠宏山矿业公司发生两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群众来信问题交办函(信交函16号),王新元立即批示要求进行调查。5月19日,市安监局接省安监局电话,称国家安监总局接到举报信,反映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无采矿许可证,以探代采,发生伤亡事故以及虚报资产,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等问题,王新元再次批示要求进行调查。当天下午,市安监局即收到逊克县安监局的《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事故等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

  逊克县安监局在该报告中称:“逊克安监局对翠宏山矿业公司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普通工人共18人进行了调查核实,从调查核实情况看,翠宏山铁矿近期没有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记者实地采访得知,从逊克县城到翠宏山矿有100多公里,而且路况很差,来往一趟至少要3个多小时。逊克县安监局是否前往事故发生地做了实地调查?其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如何?这些都值得怀疑。

  黑河市安监局《报告》称:2009年5月20日下午,黑河市安监局工作人员在网上看到中国经济时报的报道后,立即向王新元报告。王新元和逊克县县长白树生沟通确认无事故报告后,向市政府主管副市长胡东胜汇报,胡指示由市安监局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实地深入调查处理。

  5月21日,以黑河市安监局局长王新元为组长,逊克县副县长王龄生、黑河市安监局副局长车成文为副组长的联合调查组,兵分两路展开调查。

  矿方拒不执行监管部门整改令

  《报告》认定了“5·9”、“5·11”两起事故有安保措施等方面的直接原因,同时认定两起事故共同的间接原因为:一、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铁多金属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拒不执行安监部门“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停止一切建设行为”的整改指令,违法施工建设。二、对外承包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不深入、不到位,以包代管,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致使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三、中煤31处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温建集团北风井项目更换经理陈立镇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不审查、制止,对北风井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疏于监管等内容。

  采访中,王新元向记者透露,省、市、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多次给翠宏山矿业公司下发指令,要求立即停工整改,经审核达标后再行施工,但始终没有得到执行。“包括省局、市安委会和我们局以及执法队都发过整改指令,有发给企业的,有发给逊克县安监局的,有发给逊克县政府的。省局还专门就这个事召集他们到省里座谈。他们(指翠宏山矿业公司)说省里头答应,允许它以探代采。”

  2009年5月14日,本报记者曾就翠宏山矿业公司在未取得采矿、生产、安全生产许可等证件时,是怎样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问题,前往逊克县工商局采访。该局局长夏侯臣表示,他们是从发展县域经济的角度考虑办理的。根据2008年10月16日黑河日报《逊克工业项目引领县域经济发展》的报道,翠宏山矿业公司虽然没有取得采矿、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却早已实施了矿产开采及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王新元接受本报采访时强调:“没有采矿证就不能采,以探代采、探采结合,没有这么干的!”

  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一司向本报出具的《答复意见》认为,企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整改指令,强行开工建设,属违法行为。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市安监局怕惹官司,认定施工方为责任主体

  关于如何确定事故责任主体及事故瞒报的责任,王新元说:“瞒报责任我们认定是施工方,从我们这块调查是这样的。当时这个企业就是建设方我们也了解了,他们也说没听到这事故,最后就认定责任在两个施工单位——温州建设集团和中煤31处。”

  王新元表示,这是黑河市政府开会研究作出的决定。“那是胡市长(胡东胜)主持的办公会议研究的,之后我们专门写了报告,一个是给省里的请示,一个是向政府汇报的,报告包括处理意见、责任人追究。最后是市政府批的。”

  据王新元介绍,之所以如此认定,是因为“原来有一个教训”:前几年逊克县民爆公司为建警卫室,需要拆迁一座民房,在拆房过程中房子倒塌砸死两个人。当时施工单位也是承包出去的,但鉴于民爆公司是生产经营单位(即业主单位),所以黑河市安监部门裁定民爆公司是责任人。为此,民爆公司将安监局告上法庭,官司打了一年多,最终安监局败诉。

  王新元说,“就翠宏山的矿难责任认定,我们去年反复讨论这个事。这么大的事省长都两次批示了,咱们要处理不好,跟它争起来,再打起官司,咱们再败诉,那你说这事影响多坏啊!再就是工程发包的时候施工方跟翠宏山矿有协议,协议里专门有一章关于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事故的责任、事故的赔偿。”,“通过汲取逊克民爆公司这个事的教训,当时我们就认定这两家施工公司是责任主体。”

  于是,当时对翠宏山矿业公司两起事故的处理结果是:给予逊克县安监局局长警告处分,副局长记过处分;对施工单位罚款300万元,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对翠宏山矿业公司罚款10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各罚款6万元。

  违法开工导致事故,企业负责人该担何责?

  黑河市安监局提供《报告》称,作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苗青远,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外承包的建设项目以包代管;未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执行安监部门的整改指令,“5·9”、“5·11”事故发生后,未能认真组织开展对瞒报事故的调查核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5·9”、“5·11”这两起事故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合计罚款6万元。

  2009年11月6日,苗青远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发生两起事故时他正在欧洲考察。“结果一查,隐瞒事故的全是施工队伍,隐瞒事故和我老苗一点关系都没有,我只接受一个安全监督不到位的责任。”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庆丰在公开场合表示,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因此,矿方的责任不容推脱。

  他认为,依据事故调查组出具的结案通知,已明确翠宏山矿业公司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行政指令于不顾,强行违法施工,安全监管不深入、不到位,这才是事故发生的关键问题。

  崔庆丰表示,上述《解释》明确规定,矿山的实际控制人和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矿山生产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或者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可处以不同标准金额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从翠宏山矿的两起事故原因看,首先应当追究矿方违法施工引发事故的责任,然后才是瞒报事故责任。从事故处理结果看,仅对瞒报事故做了责任追究,而且对事故责任主体认定还不准确。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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