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城女性各项法律权益将获得我市立法更进一步的保护。记者昨日获悉,市人大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建议。其中,在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上,《办法(草案)》规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单位有责任防“性骚扰”
针对目前社会出现的骚扰、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办法(草案)》规定,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影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投诉和报案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而对于家庭暴力,《办法 (草案)》要求,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共有财产知情权获保护
岛城妇女的财产权益也将得到更进一步的立法保护。《办法 (草案)》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个人收入状况的影响。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夫妻在申请办理房屋及其他财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申请联名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在婚姻家庭中,《办法 (草案)》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屋享有平等的居住权,任何一方不得限制或者剥夺。离婚时,女方无住所且经济困难,男方有条件提供暂住居所的,应当提供暂住居所或者给予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帮助。
对于《办法(草案)》有意见或提出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青岛人大信息网法规征询栏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10年7月19日。记者 刘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