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区法院日前对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靖明以提供虚假的购房合同及发票方式,为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陈靖明提供加盖了伪造的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交易所印章、佛山市一家地产有限公司售房合同专用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发票联》给陈某,以此从公积金管理中心套取公积金人民币41520元,从中获得“中介费”人民币6800元。
2009年5月至9月间,陈靖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7枚、事业单位印章12枚、公司印章37枚,以提供虚假的购房合同及发票等方式,为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共实施犯罪20起,为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62.3万元,从中牟利4.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靖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及事业单位印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
(责任编辑:李孟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