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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马村官缘何落马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08日07:39
  本报记者邓红阳

  来自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的数据显示,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5000公里,已连续4年位居全国第一。

  与此同时,“高速公路一上马,村干部便落马”的现象,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一个课题。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几乎每条高速公路的开通,都有村干部栽倒在征地补偿款上。

  征地款成“唐僧肉”

  平顶山至临汝高速公路是上海至洛阳的国家重点公路的组成部分。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2004年至2005年间,因修建这条高速公路,汝州市杨楼乡辖内东王庄村一、二、三组部分耕地被征用,该村负责人杨庆周参与了本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领取及发放等管理工作。

  其间,杨庆周先后多次从汝州市杨楼乡财税所领取本村土地补偿款、青苗款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共35万余元,杨庆周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其中4万元侵吞,据为己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杨庆周有期徒刑3年。

  记者了解到,2008年以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高速公路汝州段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发放情况中,立案侦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8件19人,其中贪污案6件16人,挪用公款案2件3人,涉及乡镇干部4人,村组干部15人,涉案金额120万余元。

  “油水最大的就是征地补偿款。”一些落马村干部如是说。记者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村干部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案件呈上升趋势。

  河南省新蔡县境内,有大连至广州、南阳至阜阳两条高速公路,沿线涉及8个乡镇19个村委。在征地补偿款发放上,先后有11人受到党政纪处分,5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金额达80多万元。

  洛三高速公路是我国东西交通大动脉连霍高速公路的一部分,途经河南省陕县16个行政村。自2001年以来,陕县检察院先后查办了贪污洛三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案件22件33人。33人中既有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出纳、会计等基层干部,还有乡镇分管土地、财政的干部,也有负责高速公路建设的工作人员。

  监督“真空”何以出现

  办案检察官对查办的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发现,以贪污案和挪用公款案居多,案发原因几乎都是侵吞征地补偿款。

  “除了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外,涉案行政村的财务管理异常混乱,收入不记账、虚列开支、白条入账、虚报冒领等现象司空见惯,使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有机可乘。”办案检察官说,再加上乡镇财务部门监督不力,对补偿款的使用和发放没有进行及时的核对、检查。而开发主体、建设主体与乡镇一级和村一级不能正常衔接,缺乏有效监督,致使村干部之间、村干部和乡镇土地管理人员之间、村干部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人员之间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侵吞、私分、挪用占地及附属物补偿款。

  “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监督,也是一大原因。”一位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认为,村干部官不大,却能贪污大额征地补偿款,这是因为建设单位把征地补偿款交给地方政府,再由地方政府层层下拨,最后拨付到村干部手里。因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工作力度跟不上,造成村干部没人管,政府不监督,农民无法监督,导致村干部支配征地补偿款随意性大,有的村干部甚至认为机会难得,趁自己在位时捞一把。

  检察官调查显示,90%的村委会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账册,没有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打防并重才能治本

  “在依法查处村干部违法犯罪的同时,要加大高速公路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力度,才能做到标本兼治。”办案检察官建议,在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过程中,要坚持对负责勘测定界、附着物清点登记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进行道德与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和守法,从思想上认识到虚报冒领是一种犯罪行为,在履行职务时保持廉洁性,尽职尽责,克服贪欲。

  在征地补偿款的监管上,要完善占地赔偿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实行虚报冒领责任追究制;乡镇政府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征占地补偿款发放的监管力度,做到补偿款发放的公开透明,必要时聘请义务监督员,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暗箱操作;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到高速公路建设的全过程中,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在第一线;在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制作账册,指定专人负责现金的管理,签批发放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配合,补偿费用的相关账目要规定长久保存,以备核查。

  本报郑州7月7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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