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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有安全问题收货人要主动召回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08日07:39
  本报北京7月7日讯记者韩乐悟国家质检总局7月6日起就《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进口食品有安全问题,进口食品收货人要主动召回,否则,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召回。

  征求意见稿共分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其中总则中明确,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收货人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对出口食品,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出口和进口食品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二)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三)伪造相关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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