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霍仕明张国强本报通讯员叶红
一封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举报信寄到了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信上称,大连某公司员工在购买长途客车时收受贿赂。
谁也没想到,正是这封简单的举报信,牵出了公交系统的“蛀虫”;谁也没想到,这起受贿案耗费了办案人员两年多的时间,其间跌宕起伏,尘封数年的财务账表浩如烟海,日记本中的代码玄机令人如坠云里雾里……
陈账露出犯罪端倪
在接到举报信后,办案人员便决定前往丹东某汽车集团进行初查。
由于该集团系丹东最大的民营上市企业,在此之前,有多个省市检察院到该企业调查取证基本都是无功而返。
出师不利,并没有令检察官们气馁。
经过进一步细致调查,该企业的前身和改制后的另一平行企业———某客车集团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这家客车集团是个具有50多年历史的老厂,仅档案就整整存放了一层楼。办案人员用了一周的时间,将公司几年来的账目凭证,以“广告费、销售奖金、假发票”为重点全部进行梳理,收集了数百份书证。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茫茫账海中,检察官终于找到了原丹东某厂大量的联销计酬奖金被大连地区某销售员领走的证据。
然而,当检察官千辛万苦地找到该销售员时,得到的回答却非常干脆:“字是我签的,但钱从来没有领过。”
“莫非这些联销计酬奖金全部为大连地区的公关费用,而公关费用作为企业的最高秘密,至少销售公司经理或主管销售公司的副总才能知道,可该厂历经数年先后已换了三四届领导,找谁作突破口呢?”
经过一番周密分析,办案人员认为,年近60岁的原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杨某在任期间,其单位老总张某曾经因为向“慕马案件”中的夏任凡行贿10万元被调查过,这件事在杨某心里应该有警示作用。
当检察官们找到杨某时,杨某喃喃地说:“我早就想到有这一天的”。随后,他承认了自己在销售中向大连相关人员行贿的事实和过程。至此,这起受贿窝案揭开了冰山一角。
智破日记本代码玄机
2007年10月31日,大连某汽车公司副总经理刘长凯、大连某联营公司技术处处长于力相继到案。
可没容办案人员缓口气,于力在检察机关拘留报捕期间便全面翻供,否认了他到案时交代过的23万元受贿事实,案件再度陷入僵局。
为了取得认定于力涉嫌受贿的新证据,检察官们不顾连日的奔波劳累,对搜查时从于力家中提取的10本笔记本进行了认真研究。
于力有记日记的习惯。小到吃拉面、买螃蟹、打台球花销,大到请客、送礼,日记中均有迹可寻,每年年终时他还要搞个总结,对一年的不同消费、出差次数包括乘飞机的多少都有个“汇总”。
在反复阅读于力日记过程中,检察官们发现在其日记本中除了详细记述了他的日常生活情况外,还时不时地出现了一些诸如王0.5、张10.、李2.等等的姓和数字代码。
这些被于力简化记载的姓和数字,代表着什么数量单位?其背后又隐藏了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
检察官们把日记中涉及的时间、地点、姓氏、代码等,全部输入电脑进行分类汇总,结合于力的通讯录、差旅费报销凭证和公司业务开展等情况,进行逐一比对,惊奇地破译了于力日记本中的代码,即在不同情况下,小数点背后或千或万的数字单位。
从日记本代码破译后的第一手证据来看,于力涉嫌受贿次数高达80余次、其中单笔受贿大到10万元、小至5000元不等,累计涉嫌受贿金额在200余万元,行贿人分布在河北、吉林、江苏、福建、广西等五省区、十市。
就在此时此刻,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不甘心就此失败的于力仍然谎称上面的东西是记着玩的,与工作无关。
踏破铁鞋觅铁证
看着遍布多地的行贿人名单,先不说获取证据的难度,单是查找到行贿人,其难度就可想而知。
办案人员第一站来到长春,询问原丹东某厂销售公司总经理高某某。然而,出师不利,高某某的态度极其蛮横,坚称自己从来没给过于力钱,只是请他吃过饭。
鉴于高某某涉嫌行贿的基本证据已经完善,办案人员决定对其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高某某到案后交代了他向于力行贿20多万元的事实,同时,对当初自己为袒护他人而拒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的事懊悔不已。
12月24日,大连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按计划对该案另外一个行贿单位负责人、丹东市某内饰件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实施抓捕行动。在检察官的耐心疏导下,行贿人的顾虑打消了,最终交代了向于力行贿30多万元的事实。
在随后的4个多月时间里,办案人员辗转于张家港、南京、苏州、常州、玉林、厦门等五省区、十市间,行程上万公里,询问当事人70余人次,制作笔录120余份,收集书证1200余页,形成侦查卷宗9册,将于力涉嫌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全部查明。
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准备以“零口供”抗拒到底的于力彻底缴械,供认了自己任职期间的受贿144.5万元、贪污18.8万元的犯罪事实。
十年疯狂敛财路
由于汽车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厂家为了销售产品,不得不在汽车购销合同之外,对需求单位的关键人物增加一定的感情投资。
于力在承担公共交通运输、有大量客车需求的企业担任技术处处长的特殊身份,理所当然使他成为卖方眼中的重要人物,他对购买车辆的性能提供的技术参数要求,每每可以影响或决定一笔巨额交易的成与败。
1998年2月18日,于力负责签署一笔购买88台公交车的技术协议,在对方销售公司经理“不要卡得太厉害,在配置上不要抬高太多,事后必有重谢”的承诺中,于力轻松地拿到了对方送来的156000元好处费。
就这样,在购车必有好处的“潜规则”中,于力每台车少则500元、多则7500元不等地敛取着不义之财,并由最初的遮遮掩掩发展到后来的主动提醒和索要。
2000年年初,公司因经营需要,派于力去厂方签署10台仿古车的改制协议。于力在商定每台车的改制费为21万元的同时,也与对方谈妥了每台车给自己提7500元、共计75000元好处费的“合约”。
然而几个月过去了,对方的好处款迟迟未到。2000年7月份的一天,于力给对方打电话,追问仿古车改制的钱怎么还没有给,并于次日如约拿到了款项。这也就有了其日记本上“2000年7.14丹高7.5办”的记录。
2006年5月,于力调任某车场担任场长,职务变了,他敛取钱财的手段也随之改变。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他利用职务便利,以车场需要用钱等名义,采取开假发票核销、套现等手段,先后11次侵吞公司财物18万余元。
最终,根据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于力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并追缴犯罪所得163万元。于力当庭认罪并表示不再上诉。原大连某汽车公司副总经理刘长凯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原某汽车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丹东市某内饰件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移交当地检察机关并作有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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