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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加强党政正职监督 拉票者两年内不得提拔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2010年07月08日07:51

  我市去年出台《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加强监督“一把手”,在各界引起广泛关注。在此基础上,我市近日出台《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党政正职监督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对《暂行规定》进行细化和推动。

  选拔干部须得到多数群众拥护

  《意见》提出完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规定在认真履行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必经程序后,对党政正职的拟任(推荐)人选,由党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对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委书记、行政首长的拟任(推荐)人选,由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成员书面征求意见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以个人名义推荐干部的,应提交署名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对符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件的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在被推荐人所在工作单位组织民主推荐。得不到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干部考察期间要申报个人财产状况

  《意见》规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拟任人选,在组织考察期间,应如实填写个人事项报告表,申报个人房产、投资等财产状况,报告表交考察组并转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存档备查,凡发现有意隐瞒情节较严重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

  按组织部门统一部署,市(区)管党政领导干部每年须填写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情况等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市(区)委组织部门和市(区)纪检机关备案。

  参与拉票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意见》规定严肃查处拉票行为。各级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动员会和考察公告中公布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投诉电话。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拜访等形式,或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或通过举办同学会、同乡会、战友联谊会等活动,拉拢他人在推荐过程中关照自己等不正当的非组织行为,均属拉票行为。经查实存在拉票行为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已作为考察对象、拟任人选或候选人的,取消资格;已任职的,视情况予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按规定程序罢免、撤销职务。对拉票或参与、帮助他人拉票受到组织处理的,相关情况要如实记载,归入干部文书档案备查,且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形成纪要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报分管市(区)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若发现存在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决定事项,应通知决定单位修改或撤销。

  意见要求加强对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旧城改造的监督和管理。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制定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征地拆迁补偿、土地置换、地价减免、旧城改造等方面的标准和审批模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重点明确:修改法定图则、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土地置换、地价减免的项目,在审批前必须将相关方案在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

(责任编辑:new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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