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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创新呼唤能动司法访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08日07:53
  本报记者周芬棉

  当把上海建设成国际金融中心被提升为国家战略之际,当上海各级法院率先在全国设立金融法庭之后,当以次贷风暴引发的金融危机阴霾仍未散去之时,记者在上海听到最多的词汇是金融创新、司法保障:我国的金融制度还要不要创新;金融创新为什么需要司法保障;司法如何才能保障金融创新。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道出了他思考很久的一些看法。

  创新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动力

  徐明说,美国次贷风暴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金融创新备受质疑。但是,在全球范围内一个基本的共识是,没有金融创新,就没有资本市场的发展。徐明说,首先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改革过程中,推出和发展资本市场,本身就是一个重大制度和组织创新。

  其次是在具体制度层面。比如,市场基础创新,其中最富代表性的是2005年启动现已基本结束的股权分置改革,实现股份全流通,不仅是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基础的股权结构状态的划时代变革,也是一场重大创新,其中采取了很多创新的手段和方式。

  尤其是在市场法制创新方面,成果颇丰。这其中包括2005年新证券法的颁布,以及此后相继推出的“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分类表决”、“市场禁入”、“背信罪”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

  资本市场创新需司法有效介入

  徐明认为,市场创新具有“双刃剑”效应,相对于资本市场传统领域,我国资本市场的创新更容易引发利益冲突,产生一些诉讼纠纷,这时候,司法的介入和保障就显得尤为必要。

  他分析称,主要原因有三方面:

  一是我国资本市场创新大多遵循“现行先试”的成长路径,是在特定的法制框架下展开的。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有局限性和不完备性,但创新活动具有超前性,很多创新甚至是在法律制度缺位、缺乏法律规范支撑情况下进行的,经常需要变通甚至突破法律的限制。

  二是资本市场创新带有比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其隐含的风险也高于常规的交易品种和传统的交易方式。遭受损失的市场主体,容易从创新产品的原理、设计、运行和监管中寻找损失产生的外因,进而质疑创新活动的合理性。

  三是在市场创新过程中,受限于市场环境的特殊性、金融市场的复杂性、金融主体利益多元性和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难免会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市场主体由此容易质疑创新活动的规范性。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通过裁决相关案件,介入市场创新,具有定纷止争功能,发挥规范引导功能,同时,通过高质量的司法裁决,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进而使之成为资本市场游戏规则,促进资本市场法制完善

  确立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

  那么,司法如何妥善地有效地介入和保障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徐明认为,首先需要确立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

  “关于确立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我认为司法机关在介入和处理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引发的诉讼案件中,已经形成了一些感性认识,确立了一些合理原则和价值取向。但总体而言,现有的认识和做法还是经验性的、分散的、临时的,缺乏系统性、普遍性和稳定性。”为此,他提出首先要坚持能动司法。

  他认为,倡导和坚持能动司法,是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主要原因是,成文法在具体法律制度上存在漏洞或者缺陷,是无法避免的,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相关金融纠纷中,不能局限于具体法条,而应更多地从法律精神和基本原理出发,积极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主动填补法律漏洞,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法官造法”,形成与资本市场规律和特点相吻合的“市场游戏规则”。

  其次要坚持商事规则优先的法律适用政策。这是基于在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中,除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很重要的一块,即市场商事规则,比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市场组织者和管理者,制定的自律性业务规则。在市场创新发展中,这些商事规则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并存,甚至先于后者而存在。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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