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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青山背煤矿爆炸案一审 10名事故责任人获刑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7月09日14:58
  新华网长沙7月9日电(记者 谭剑 陈文广)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通报,造成20死6伤的2009年湖南永兴县“4·17”爆炸案,7月5日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10名事故责任人被判刑,其中两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

  2009年4月17日,储存在永兴县青山背煤矿秘密炸药库内的500余公斤炸药、1000余发雷管发生爆炸,造成20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5万元。这起爆炸事故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且有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官矿勾结而备受关注。

  经法院审理查明,发生爆炸案的湖南永兴青山背煤矿是李武义、李大军等非法筹资360万余元,在永兴县樟树乡大岭村开设的非法煤矿。2005年10至12月,李大军与同案人邓冠雄、李良恒通过向郴州市煤炭局有关人员行贿,导致青山背煤矿在并不具备技改条件情况下,被郴州市煤炭局批准为永兴县大岭煤矿的技改风井。2008年8、9月份,陈小平等与被告人李大军及同案人邓冠雄、李良恒等人作价680万元买下青山背煤矿,后扩股为1100万元。青山背煤矿由李武义任煤矿矿长负责生产、销售及采购,李大军任煤矿火工产品管理员。 为了维持非法煤矿生产,李武义屡次通过非法途径购买炸药。安仁县牌楼乡民爆服务队队长周柏林多次为该矿非法提供火工产品。李武义、李大军等人在煤矿综合楼一层建造了秘密炸药库。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武义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大军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周柏林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小平、李武义、李大军、曹检华负连带责任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3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武义、李大军、周柏林、单记雄、单中文、卢体利、雷渊师、陈小平、曹检华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另据了解,为青山背煤矿非法生产提供便利的原郴州市煤炭局总工程师唐东红(副处级)涉嫌玩忽职守、受贿案,郴州市煤炭局煤管科科长喻建文(正科级)、永兴县煤炭局刘云生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等已于2009年被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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