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受贿和千万财产来源不明一案,9日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兴昌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3名被告分获2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于兴昌原任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正厅级),历任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10月9日由吉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间,于兴昌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弟弟于兴军、妻弟王北军和常美丽三人,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剂专业及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53万元人民币,于兴昌分得其中的80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另查明,于兴昌家庭有1000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于兴昌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兴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王北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被告人常美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于兴军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来源:中国新闻社)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