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国家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示于网络的征求意见工作近日已结束,相关部门将汇总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适度修改与调整。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对外表示,还将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单位进行协商,最后报国务院法制办批准。“这个过程大致要持续到年底前。”
据草案规定,国产、进口车生产商将统一遵此条例。相比旧规,新规加大了处罚力度,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追刑责,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意味着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
近来,从丰田到其他车型的一系列召回行动表明,随着生产成本的提高,产品数量、规模的增加,一些厂家忽视了产品质量。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