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记者 梁书斌)7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王文襄、白鹏、于毅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查明,黑龙江省原政协常委、原信恒集团董事局主席王文襄因民事诉讼与被害人钟益师结怨,授意时任其秘书的被告人白鹏对钟益师进行报复。白鹏雇佣了被告人于毅,二人于2009年5月18日,在钟益师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采取用绳索勒颈部、捂嘴的方法致钟益师死亡。二人将钟益师的尸体运至事先选定的市郊一砖厂窑洞内,浇上汽油焚烧。
一审法院认定王文襄、白鹏、于毅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文襄、白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于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白鹏、于毅所犯盗窃罪进行了并罚,并判决三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王文襄、白鹏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民事赔偿的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对王文襄、白鹏的死刑判决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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