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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送女友30余万财物 分手后讨回6.3万元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燕赵晚报
2010年07月15日09:02

  恋爱期间,方先生赠与女友闫女士共30余万元财物。两人分手后,方先生起诉要求闫女士将财物返还。7月12日,经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调解,闫女士给付方先生6.3万元。

  2007年3月,方先生与做空姐的闫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去年2月,闫女士提出分手。方先生随后起诉到一审法院称,他与闫女士相识不久就同居生活,先后花2.2万元帮闫女士装修房子;为结婚做准备,先后给闫女士购买了卡蒂亚、劳力士手表,卡蒂亚戒指及家具、电器、化妆品等高档用品;为闫女士交供暖费、车辆购置税;闫女士的母亲还向他借走两万元;他还为闫女士出资5万元买车。

  方先生认为,他在恋爱期间送给闫女士的财物是为结婚而赠送的彩礼,不是无条件的赠与,他要求闫女士归还欠款及为婚姻准备的财产共计30余万元,并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开庭时,闫女士同意返还方先生给的橱柜、鞋柜等家具,不同意返还其他物品。一审法院随后判决闫女士将橱柜、鞋柜等家具返还方先生。双方随后分别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王东审查案情后认为,目前法律只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但方先生给闫女士的大量财物并不属于彩礼性质。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方先生赠与闫女士的全部物品均归闫女士所有,支付的全部花费均不要求返还,放弃对闫女士的两万元债权,闫女士给付方先生6.3万元。 裴晓兰

  婚前赠送财物 多为“赠与”行为

  上述案例中方先生的起诉,涉及两个诉讼请求,其一是要求返还财产,其二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下面分开来剖析阐述。

  我们首先来看方先生诉讼中所涉及财产的性质,因为没有特定的场合仪式或者其他特别的声明,所以对其所称“为结婚而赠送的彩礼”一说,并不能被法院采信。通过案例中方先生的表述来看,该财产认定为日常生活中他对闫女士的赠与的确比较妥当。赠与从法律角度来说,即赠与合同,它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由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诺成性合同。法律规定诺成性合同,双方一旦做出意思表示即宣告合同成立。就赠与合同而言,合同成立并且标的物已经完成交付,则赠与人不可再任意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21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另外,方先生所言“不是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也不能表明他与闫女士之间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为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本法。所以方先生也不能以“双方没有结婚”这一人身依附性条件没有达成为理由要求对方退还财物。

  婚前赠送财物需慎重

  在我国近几年的民事案件当中,涉及恋爱、婚约等的财产纠纷数量急剧增长,男或女一方为此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因此产生一些过激行为的事情均不在少数。

  所以在此有必要提醒那些正处于谈婚论嫁阶段的年轻人,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尽量不要在其中添加过多的金钱成分,青年男女恋爱相处中,赠送贵重财物一定要慎重,对于一方主动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更要提高警惕,否则产生纠纷后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另外,虽然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大量婚约财产纠纷,因取证困难等原因,最终能够被认定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并判决返还的少之又少。所以,给付彩礼最好在双方确实已经充分了解之后再进行,如果能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话更好。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王亚琼律师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来说,我国法律目前仅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一些涉及侵权责任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在合同法和一般民事领域,对此尚没有进行规定,所以方先生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得到法院方面支持的。

  “精神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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