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开发企业不得向认定对象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或出租
已通过委托开发企业建设、集资建房、自建住房等方式重建住房的受灾居民,不得再申购
禁止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利用灾后恢复重建违规集资建房
(记者 王代林 实习记者 蒋君芳)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城镇重建住房分配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灾区城镇重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分配管理制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优先照顾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或特别困难群体。
《通知》要求,各地要细化申请购(租)重建住房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和办法。其中,安居住房向自有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出售(或出租),向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租(或出售)。廉租住房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租,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所有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资格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每户受灾居民家庭限购(租)一套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政府委托开发企业建设的,开发企业不得向主管部门认定的对象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或出租。受灾居民已通过委托开发企业建设、集资建房、自建住房等方式重建住房的,不得再申购(租)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应对所有申购(租)重建住房的受灾居民家庭实行建档管理。
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租赁价格由各地发改(物价)、房地产管理、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公布安居住房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租赁价格的,要限期公布;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对部分经济困难家庭租住安居住房存在租金支付困难的,政府可予以租赁补贴或实施租金减免政策。
禁止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利用灾后恢复重建违规集资建房,严禁未经审批公示实施分房安置。各级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各级机关和公务员以权谋房等违纪违规行为。灾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重建住房分配安置的监督检查,于7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