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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加QQ群成员聚会猝死 法院称组织者不担责

来源:中国宁波网
2010年07月16日09:11

  中国宁波网讯 网络无所不能,原本不相识的人们,因网络而相聚,但又因此惹出事端。昨天,一起引起网民关注、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有了说法:法院判决QQ群的两个管理者无须为他们所组织的一次聚会产生的意外埋单——在聚会时,一男子因喝酒过度猝死,两人因此被死者亲属告上法庭。

  QQ群成员聚会酒吧,有人醉酒猝死

  2008年8月,苏某和史某发起成立了一个QQ群,“与狼共舞”成了这个群的名字。

  作为QQ群的管理员,两人经常发起组织聚会,地点一般选在酒吧。去年8月15日,是“与狼共舞”建群一周年的日子,苏某、史某再次发出通知,邀请QQ群成员们在江东区某酒吧聚会。显然,“与狼共舞”的人气很旺,那天前来参加聚会者有六七十人,众网友在一起喝酒、聊天、玩骰子,兴致甚高。

  次日凌晨1时,聚会仍在进行,但令人扼腕的一幕发生了:酒吧保安发现有人在卫生间内呕吐不止,明显喝酒过度。保安随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最终醉酒者不治身亡。

  死者家属起诉,法庭审理各有说辞

  死者徐某,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也是QQ群管理员苏某的同学。徐某醉酒猝死,不但让整个QQ群的成员们感到震惊,并因此引发一起诉讼。

  今年5月28日,死者徐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和女儿将苏某和史某起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他们称,苏某曾多次打电话给徐某,邀其参加聚会,而作为同学,苏某知道徐某曾做过脑部手术,不宜喝酒。作为聚会的组织者,苏某和史某应对参与聚会的成员尽到必要、善良的注意义务,并应对聚会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合理的预见。但两被告没有尽到此义务,没有关注徐某是否喝酒过量,甚至对徐某在卫生间晕倒被送往医院的事实都是在事发后才获知,因此,两人对徐某之死负有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30%,共计29.89万元。

  6月18日,江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因网络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众多网民对此案十分关注:QQ群管理人发起聚会,有人醉酒猝死,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组织者应否承担责任?

  被告苏某、史某回应称:他们对徐某之死并无过错,如果一定要追究责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应该是酒吧,或者由所有参与聚会者共同承担本案的责任。

  庭审结束,法庭提议调解,但两名被告态度坚决地予以拒绝。

  聚会组织者非特定场所经营者

  昨天,江北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给出的说法是:首先,网友聚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两被告在聚会过程中没有劝酒或强迫饮酒等过错行为,因此,聚会行为与徐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次,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安全、生命及健康应尽最大的注意义务,两被告虽为聚会组织者,但他们与徐某之间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原告提出,两被告对聚会可能产生的醉酒风险应有所预见和防范,应参照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来承担本案的责任。法院认为,所谓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经营者(如酒店经营者等),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该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所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而本案的两名被告苏某、史某并非特定场所的经营者,无须承担这种特定的义务。(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通讯员罗小米)

(责任编辑:new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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