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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领导带班下井”好在哪?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16日15:31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在部署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时提出,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此规定一出,社会反响强烈,群众为之拍手叫好。

  好在哪里呢?很多观点认为,“让煤矿领导带班与工人一同下井和升井是对安全意识的一种强化手段”。“当领导与工人形成了紧密的命运共同体,煤矿领导就会像珍惜自己生命一样珍惜工人的生命”。这样的观点不可谓见地不深,但笔者却认为,这种理解有些“剑走偏锋”,其实是对这一政策的误读。

  “工人与领导形成命运共同体”,“像珍惜自己生命一样珍惜工人的生命”,这种观点背后的潜台词是什么呢?是“一切为了领导安全”,而工人的安全只是领导安全的副产品。好么,成百上千的工人在井下的安全级别倒远不如一个领导“亲临井下”,难道领导的生命就比工人的生命宝贵?

  毫无疑问,要求矿领导与工人一起下井、升井目的是为了增强矿井安全、减少矿难发生几率,但我们决不能将这一规定简单地理解为让广大矿工共享矿领导的“安全待遇”,正如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发生矿难时让领导也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生命没有贵贱,每一个生命都是平等的、宝贵的。

  平顶山矿难,被认定为“特别重大的爆炸责任事故”;王家岭透水事故,被认定为“责任生产事故”;鹤岗新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被认定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彻底的责任事故”……责任、责任、还是责任!透过一系列惨痛的生产事故,我们会发现,在最需要领导的地方恰恰是领导不去的地方,而最终引发矿难的节点恰恰是因为作为安全生产重要责任人的矿领导没有尽到责任。

  怎么尽到责任?只靠开会强调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布置一下任务、听一下汇报就算尽到责任了吗?显然不是。安全生产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关乎生命安全的大课题,每一个看似微不足道、或习以为常的失误,每一个责任节点放松要求都有可能酿成悲剧,不容有一丝马虎和侥幸心理,此前发生的事故已经给我们提供了足够的教训。这教训就是领导不能只是尽到“口头责任”。

  让矿领导与工人一同下井,就是要把矿领导推到生产的第一线,也是保障工人安全的第一线,更是真正检验领导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的第一线。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每一个责任人各负其责,每一个责任环节不容有失,将危险和隐患消除在萌芽中,为工人提供一个安全生产的环境。贾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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