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郑州交通赔偿新规:城市租房一年农村人按城市赔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2010年07月17日03:03




  随着机动车激增、事故频发,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案呈井喷趋势。

  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某些方面,规定得仍不够具体,相同的案例,不同的法官,据此却可能发出不同的判决。

  昨日,郑州法院系统在新密召开研讨会,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进行统一规范。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吕淼霞

  关键词

  同命同价

  同一事故相同受害程度同价赔偿

  案例:一场车祸,让户籍在农村、生活在郑州的何伟不幸丧生。何伟的母亲提出,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各种损失28万余元。

  肇事车主则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约11万元。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按照城市居民赔偿何伟家属27万元。

  按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对于同等级的伤残如何处理?《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意见》讨论稿予以明确:

  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伤残的,可以以相同数额标准确定死亡、伤残赔偿金。

  关键词

  经常居住地

  城市租房一年

  农村人也按城市标准赔

  案例:户籍在农村,何伟案为何按城镇标准赔偿?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规定,交通损害赔偿,按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标准来赔。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那么,打起官司来,如何确定何伟的经常居住地?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意见》讨论稿中规定,受害人户籍登记在农村,但有下列证据之一的,可视为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为城镇:

  暂住证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或城镇房屋产权;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领取证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等等。

  但也有法官指出,仅凭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领取证明,不能证明被害人实际居住地在城镇,该条规定值得商榷。比如,有的工作人员常年在外地工作。

  关键词

  搭乘免费车

  驾驶人无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赔偿

  案例:搭乘别人的车辆外出,出了车祸,车主该担责吗?

  2006年10月26日,包某有事要去上海,免费搭乘了好友卢某的车,由卢某的司机王某驾驶。次日凌晨3时许,不幸发生车祸,司机王某受伤,包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由于司机王某疲劳驾驶所致,王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驾驶员王某该不该担责?车主卢某呢?

  《意见》讨论稿中规定,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驶人无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驾驶人有明显过错的,可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驾驶人与乘车人均有过错的,驾驶人可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

  雇用驾驶人员在从事雇用活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员有酒后驾车、被认定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被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等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法官指出,上述规定有失公允之处:在好意同乘中,如果可以确定驾驶人无过错,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应把“减轻”二字去掉,否则谁还敢助人为乐?

  关键词

  按揭买车

  造成人身损害的,出卖方要补充赔偿

  按揭买车,款未付完就出了事故,销售商该担责吗?

  《意见》讨论稿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未全部收回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方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由出卖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有法官提出不同意见,依据《物权法》规定,机动车产权以过户为条件,没有过户,销售商作为车主,就要承担责任。《意见》这样规定,违背《物权法》,应该取消。

  关键词

  代驾

  出事故,代驾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代驾车辆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谁该承担责任?车主吗?

  《意见》讨论稿规定,代驾车辆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代驾人员或安排代驾人员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原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法官指出,该条规定与雇用驾驶员一条有相悖之处,代驾往往是雇用关系,雇用驾驶员一条规定,雇用驾驶人员在从事雇用活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出借

  明知朋友醉了还借车给他,出事要担责

  借用别人的车,出了事故,出借人该不该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租赁、借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车主有过错才担责。什么情况下才算有过错呢?

  《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意见》讨论稿规定,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明知车辆有缺陷而出借,且该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质或饮酒或有疾病不宜驾驶等因素的;借用人下落不明的;其他明显过错的。

  比如,明知道朋友喝酒了,还将车借出去。

  关键词

  出租、承包、挂靠

  租车给别人出车祸

  是否要担责?

  《意见》讨论稿规定,出租人将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有过错,而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与承租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原因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出租、出借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他人机动车在承包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词

  过户

  新车主出事故,老车主不担责

  汽车卖了没过户,新车主开着出了事故,老车主是否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由新车主担责。但老车主一直拖着不过户呢?《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

  《意见》讨论稿予以明确:机动车已转让并交付,但转让人怠于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受让人以其名义运行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news6)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