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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以善代刑”引热议 称条件严格适用于轻罪

来源:正义网
2010年07月17日09:06
  “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就考虑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通常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实践中效果不一定很好,一旦作出就没法再处理。我们给了附加条件,一个考察期间,有一个缓冲作用,如果表现不好,还可以起诉。”面对引发的争议,李钟解释道。
特殊交通协管员王超在履行交通劝导义务。

  “请您遵守交通规则,我就是因为在开车时疏忽大意,结果害人又害己。”只要有行人和非机动车出现交通违章行为,王超(化名)都会耐心地进行劝导。

  近一个多月来,王超每天早上7点半和傍晚4点半,就会准时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一个交通繁忙的路口协助交警管理行人与骑车人的交通秩序。王超不是普通的文明交通志愿者,而是一名正在接受检察机关考察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

  这就是正在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试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做法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并引发公众热议。

  从事义工:给肇事司机两个月考察期

  现年30岁的王超原是宁波某集装箱运输公司驾驶员。今年3月24日早上7点半左右,他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北仑骆霞线自西往东行驶至宏达货柜一堆场路段,在右转弯进入宏达货柜一堆场过程中,与沿骆霞线自西往东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王超于事故发生当天就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仑区检察院批准,4月7日被依法逮捕,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北仑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王超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在案发后能立即报警、积极抢救、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肇事情况,赔付被害人亲属64.8万余元,被害人亲属也书面表示谅解。根据宁波市公检法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该院检委会讨论,5月27日决定对王超作附条件不起诉,给予其两个月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王超应履行至少30个小时的交通劝导义务。

  王超并不是“附条件不起诉”施行被不起诉的第一人,此前一起青少年团伙案已经施行。这起团伙案的5名成员全是在校高中生,来自两个学校,在玩游戏时认识了一名初中生。去年一天,他们5人把这名初中生叫到网吧外,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拿走了他身上的2500元。

  “这个案件催生了北仑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实施规则的出台。”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说。实施规则推行后,5名青少年经过了一年考察期,该院最终对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条件严格,轻罪才能“以善代刑”

  “对轻微犯罪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我院近年来一直在探索和实践。”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振德说。

  2006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后,北仑区检察院率先在浙江省出台了实施意见。今年5月,在总结前期个案探索经验的基础上,该院制定出台了《附条件不起诉实施规则(试行)》(下称《规则》)。《规则》明确,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其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规则》对“附条件不起诉”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其明确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同时根据犯罪情节、悔过表现及个人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残疾人、孕妇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案件。

  《规则》还规定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品行调查,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同时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犯罪嫌疑人如出现犯新罪或者有漏罪,违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等四种情形,检察机关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他山之石,香港早有类似做法

  据记者搜集资料显示,其实在香港早就有类似做法,比如“社会服务令”、“守行为”等。“社会服务令”是香港的一种刑罚,为替代监禁的一项判刑选择。根据《社会服务令条例》的规定,假如违法者年满14岁,并被裁定触犯可判监禁的罪行,法庭可以考虑就该罪行判处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是要求违法者在12个月内从事不超过240小时(视乎法庭判决)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并可代替或附加于其他判决(除了感化令之外)。社会服务令既有惩罚的成分,也有使违法者改过自新的作用。

  而“守行为”则是香港的一项法律。“守行为”的意思是,法庭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再犯法。比如,甲乙两人在路上相遇,发生口角,甲殴打了乙,没有造成太大伤害,法院就会判决甲在一定时期内不要再犯法,如期限是一年,就判决甲守行为一年。类似于内地治安处罚中的警告。

  据记者了解,“附条件不起诉”已在浙江省展开试点,国内其他一些地方也作了尝试,但争议较大。对这一创新,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支持者认为,对轻微犯罪实行“以善代刑”的管教措施,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质疑者则认为,检察机关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原则,认为检察机关没有权力对刑罚的方式进行创新。当然也有人担心“附条件不起诉”会滋生腐败。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此做法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符合检察权运行的规律,符合和谐社会、执法为民的理念,也没有超越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也认为,该制度本身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尝试具有积极意义。

  检察机关:每案要经两次职能科室集体讨论、两次检委会讨论

  “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就考虑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通常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实践中效果不一定很好,一旦作出就没法再处理。我们给了附加条件,一个考察期间,有一个缓冲作用,如果表现不好,还可以起诉。”面对引发的争议,李钟解释道。

  “当然,也有人担心"附条件不起诉"会滋生司法腐败。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效果,防止附条件不起诉权被滥用,我院在《规则》中设计了严格的监督程序和科学的制度规范。”李钟具体解释说,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必须由办案检察官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公诉科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然后由检委会讨论决定。在最终决定不起诉前,案件承办人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履行相关义务,悔罪表现是否明显,提出拟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拟作不起诉的意见,再经过公诉科集体讨论、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最终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也就是说每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都要经过两次职能科室集体讨论、两次检委会讨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能够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采访结束时,李钟补充说。他还透露,该院近期正考虑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以进一步推行公开审查,增强社会公信力。

  据统计,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北仑区检察院已对8件12人交通肇事、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均能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主动赔偿被害方损失,实现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社会关系尽快修复的和谐司法目标。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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