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贺林平
香港媒体一则霸王洗发水含有致癌物质的报道,让二(口恶)烷恶名远扬;而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的抽检结果,又还了“霸王”一个清白。
尽管如此,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个别超市已对霸王洗发产品采取下架处理,不少市民更表示,今后将慎用霸王洗发水。
用了多年,突然感觉被骗了
7月16日,广东省日化商会、省轻工业协会在广州举办说明会,有关专家表示,含不含二(口恶)烷不重要,重要的是含量多少才会产生危害,“根据毒理实验,每公斤小兔子食用7600毫克才会致死,而在化妆品的自然残留中,二(口恶)烷的含量极低。”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化妆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广东有计划地对化妆品中二(口恶)烷进行过抽检。从历次检测结果来看,抽检产品的二(口恶)烷含量值均在100ppm以下,属于安全产品。
事情本该就此结束,但风波并未平息。记者在广州天河北路的华润万家和龙口西路好又多等超市看到,虽然促销柜台上依旧摆放着霸王洗发水和沐浴露,但问津者寥寥,等待半个小时也未见一个购买者;个别超市看到新闻报道后,已将霸王产品下架。
“这么信任它,真没想到会致癌。”市民罗小姐告诉记者,用了多年后突然感觉好像被骗了,今后会改用其他牌子,慎用霸王洗发水。
更严重的是,二(口恶)烷事件已非霸王一家的事情。早在被报道之初,霸王公司首席执行官万玉华就回应称,全行业大部分洗发水均有二(口恶)烷。而对于港媒陆续报道的飘柔等洗发水含有二(口恶)烷,宝洁未予明确否认,只是向记者强调,“绝无人为添加二(口恶)烷的可能性。”
据广东省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介绍,生产洗发水难以避免二(口恶)烷。“二(口恶)烷不属于化学添加物,不是厂商有意加入产品中,而是表面活性剂(发泡剂的一个种类)与一些溶剂发生反应后残留的杂质,而外部的客观环境也有可能促使二(口恶)烷产生。”
对此,另一位市民邓小姐无奈地反问,“是不是今后什么洗发水都不能用了?”
为何权威部门已明确表态“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解除消费者的疑虑?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涂光晋表示,老百姓对食品、药品、日用品安全性信任的重建,是一个反复、长期的过程。他们的担忧,不是经过一次或几次权威发布、宣传,就能够消除的。要改变现状,还需主管部门拿出实实在在的监管成效,对全社会进行持续的健康传播,帮助公众恢复信心,并能以更科学、客观的态度来对待食品等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
反感的是:怎么事前不标明
目前各国均未制定化妆品中二(口恶)烷的限量标准。
事实上,“由于制备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即使是相同种类的原料中二(口恶)烷残留量也会不尽相同。”北京日用化学研究所所长徐良等专家建议,应该鼓励原料生产企业通过改进制备工艺等做法生产纯度更高的原料,供化妆品企业选用。而企业也可从原料采购和生产工艺两方面进行改进以降低含量。
对此,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请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给予明确的指导意见,避免消费者产生更大的恐慌,也避免企业蒙受更大的损失。
而不少消费者表示,他们抵制的并不是洗发水、化妆品中含有微量的二(口恶)烷,而是反感企业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说明和标注,只是在被曝光后才被迫解释的行为。记者走访一些超市,发现绝大多数化妆品都和霸王一样,未标注成分。例如,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清扬去屑洗发露,标签也只是模糊地写着“创新运用清扬科技”等字样,并没有对成分作任何说明。曼秀雷敦公司生产的男士去角质醒肤洁面啫喱,标签上同样没有成分标识。至于可能在生产过程中带入二(口恶)烷,企业更不愿意主动公开说明。
二噁烷什么情况下有害
本报记者 富子梅
7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有关媒体报道霸王(广州)有限公司洗发水含“1、4—二氧杂环己烷”(又名“二(口恶)烷”)有关情况发出通报,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组织对霸王(广州)有限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及对相关产品进行的抽检结果显示,抽检样品中二(口恶)烷的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
参与此次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组由国内多家权威机构的专家组成,包括毒理学、皮肤病学、化妆品工艺学、化学检测等领域的10余名权威专家,分别从原料及化妆品工艺、检测和毒理学3个方面开展风险评估。
记者注意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曾于2009年3月2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过对卫浴产品中二(口恶)烷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评估结果与美国、澳大利亚等权威机构的结论一致,即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二(口恶)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那么二(口恶)烷到底是什么物质,有什么危害,为何让人害怕紧张呢?
二(口恶)烷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无色液体,稍有香味。属微毒类,对皮肤、眼部和呼吸系统有刺激性,伴有头晕、头痛、嗜睡、恶心、呕吐等,并且可能对肝、肾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研究表明,二(口恶)烷可能有致癌性,对人类的潜在致癌性较小。但它对动物的致癌性是已知的。
二(口恶)烷广泛存在于牙膏、洗发精、化妆品等个人护理用品中。它并不是原料,而是在生产化合物时所生成的副产物,企业可通过工序降低二(口恶)烷的含量,但这并非强制性的要求。资料显示,目前各国均未制定化妆品中二(口恶)烷的限量标准。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二(口恶)烷为禁用物质。2007年2月,卫生部通告,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专家指出,化合物是否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取决于其使用量以及使用条件。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就开始了对化妆品中的二(口恶)烷含量进行监测。从1992年至1997年,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监测到一些化妆品中二(口恶)烷含量达79ppm,该机构认为,这种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