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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曝光卖淫嫖娼被批“越权” 运动式执法使然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07月19日03:57

  武汉市警方日前在武昌陈家湾地区的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抓捕的卖淫嫖娼人员,号召市民积极举报卖淫嫖娼窝点。对于警方此举,当地许多市民表示肯定,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曝光真实姓名、四处张贴有侵犯他人隐私之嫌……

  支持

  隐私不是挡箭牌

  目前,我国对卖淫嫖娼的处理方式是罚款、收容教育以及劳动教养。罚款对于卖淫女来说,这只能让她们在被罚之后更加玩命地卖淫,以此攒出下次被抓时的费用;而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在卖淫女心目中只不过是从事这项职业所不可避免的一种风险。对于嫖客来说,5000元的罚款又怎能对有钱有势、有权有势的人起到约束作用呢?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探索遏制卖淫嫖娼的新方法。

  在我看来,警方实名曝光的做法合情合理,并且合法,根本就没有侵犯当事人的隐私。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和别人无关,是关于自己的利益的事。但当事情关系到他人或公共安全时,那么这样的事情就不能称之隐私。例如:一个人制定了关于抢劫银行的计划书,这还是隐私吗?

  夫妻之间的性爱行为属于隐私;而卖淫嫖娼行为就不属于隐私了,因为它是违法行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各种类型的卖淫嫖娼罪行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量刑标准,其中最重的可判无期徒刑。武汉市将违法的卖淫女和嫖客实名曝光的办法,并无不妥。如果说这种范围很有限的曝光也属于一种“惩罚”的话,那么也应该视为合理的“惩罚”,这种惩罚实际上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公示。试问,何错之有呢?

  卖淫嫖娼行为触犯了法律,为何就不能把他们受到处罚的事实予以公开呢?武汉市通过公告公布违法者的丑行以及他们受罚的情况,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这种正常的公示怎么能说是违法呢?按照某些人的错误逻辑来推理,法院采取的宣判大会形式岂非也成了违法行为?

  毕文章

  一种有益的尝试

  此前,虽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置”,但由于顾及到卖淫嫖娼者的隐私权益保护,往往打击不力,惩罚上避重就轻,大多罚些钱了事,而且是遮着掩着,只通知家人。这样,既不利于教育犯罪者本人,也不能有效地警示社会。当事人如果不吸取教训,“好了伤疤忘了疼”,遇有机会还会再犯。

  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产生足够的震慑,让试图以身犯法者因为害怕或害羞而止步。笔者以为,在现有惩处基础上,再辅之以实名治理,将会对当事者及他人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而这样做也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当事人既已违反法律法规,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就退至第二位。没有听说哪一位被判刑人员,法庭起诉和对外宣传只以“某某某”代之,而不以实名相称的。况且,在武汉警方曝光的卖淫嫖娼者信息中,只公布了他们的姓名和年龄,并没有进一步公布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更多个人信息,这种为了打击违法行为,在适当范围有限曝光违法者信息,与保护公民隐私权并不矛盾,也与将小偷绑树示众、挂牌游街不可相提并论。此前南京警方在查处醉驾时,不但将醉驾者信息通报单位,还在网上予以公示,就取得了很好的整治效果。

  当然,用实名来“治”卖淫嫖娼也并非万能,警方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公示,也要注意方式和场合。而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卖淫嫖娼,还有待于通过立法,加大惩处力度,让人不敢涉入;通过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让人不想涉入;通过监管,取缔淫秽色情场所,让人无法涉入。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风气变得纯洁,让卖淫嫖娼渐至绝迹。叶传龙

  反对

  纯洁社会要用纯洁手段

  “卖淫嫖娼”是社会的一大毒瘤,对于“卖淫嫖娼”这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于任何一个正常社会和富有正义感的公民而言,都是深恶痛绝的。专项打击,严惩不贷,更是当地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在这方面,恐怕不会有任何人提出疑义。

  然而,对“卖淫嫖娼”的打击具体到了将“小姐”“嫖客”的姓名、年龄贴到大街小巷,利用公共舆论来“鄙视”这些“缺德分子”,这种做法貌似正义无比,合理但并不合法——卖淫嫖娼很黄,实名公示很“暴力”。

  所谓合理,由于人们都对“卖淫嫖娼”这颗危害社会、危害家庭的毒瘤深恶痛绝,迫切希望我们的公安机关,能像解放初期在解决“卖淫嫖娼”问题上那样,来个一夜扫清。“卖淫嫖娼公示”也就迎合了公众的“卖淫太可耻了,就该实名制,让人们都鄙视他们!”这样一个心理,当然也就受到了大多数市民的赞扬。

  所谓不合法,是因为根据行政法原则,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能为”。现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一定要公开行政处罚文件,也没有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公示,相反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显然这种“实名制”做法违反了“法无授权则不能为”的原则和法律规定。

  打击“卖淫嫖娼”是为了纯洁社会,纯洁社会需要用“纯洁”的手段。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更加人性化,更加尊重被执法者的基本权利,更加恪守执法者的权力边界,这是一个公民社会的大趋势。 张绪才

  运动式执法使然

  公安机关扫黄的过程,就是执法的过程。执法必须依法。对卖淫小姐和嫖客进行罚款甚至劳教,都符合法律规定;而实名张贴卖淫小姐和嫖客的治安处罚决定与法无据,诚如律师所言:现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一定要公开行政处罚文件,也没有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公示,这个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某种程度上,实名曝光卖淫小姐和嫖客相当于挂牌子游街“示众”,属于滥用处罚权力的越权执法行为。

  越权执法滥用处罚权力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卖淫小姐和嫖客的行为当属违法,并未构成犯罪,倘若犯罪当移交司法机关审判。正因为是违法行为,才适用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也应以教育为主,毕竟,我们的法律精神是惩治违法犯罪的同时绝对不能践踏人格,而且通过惩治违法犯罪重新塑造其人格。所以,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结果只需送达当事人及其家属,无需四处张贴。而这种实名曝光的副作用在于侮辱了违法者的人格,进而造成其心灵严重扭曲,反倒不利于教育和改造。

  实名曝光卖淫小姐和嫖客说到底是情绪化执法,而情绪化执法往往发生在“运动式执法”之中。报道中有这样一段描述:“当前,重庆等地扫黄行动受到社会的称赞,陈家湾扫黄是否预示武汉警方将掀起一轮扫黄大潮?”据此可以推测,武汉实名曝光卖淫小姐和嫖客举动,旨在掀起扫黄大潮,搞出点声势来。这种积极作为的精神可嘉,但也应当守住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能为”的底线,否则,可能在声势浩荡中犯越权执法的错误。扫黄行动切记头脑冷静,依法行事,避免感情用事。 董宏达

  ■观察

  为什么争议屡无结果

  应当说,警方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引发争议不是新闻,屡引争议而无结果才是新闻。换言之,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引争议不是问题,屡引争议才是问题。在我看来,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屡引争议的背后,至少说明了三样东西。

  一者,争议未能达到“真理越辩越明”的作用。我注意到,在近年屡次类似事件中,均能引发坊间舆论争议,但争议似乎仍然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初级阶段,尚未臻至“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的高级境界。由于未能形成普遍共同价值认知,有关权威部门也未能于规制层面对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作出“是否可为”的具体明确法治界定。

  其次,实名曝光这种形式未能产生引以为耻的普遍教化意义和以儆效尤的普遍警示功效。

  再者,迷信实名曝光嫖娼背后的政绩冲动根深蒂固。少数地方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曝光游街公捕之类的闹剧,我承认尽管个中动因复杂,但我敢断言,其中至少有相关部门的“政绩焦虑症”。陈庆贵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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