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劳动者应维护“高温权益”
高温工作中暑可算工伤
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里,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已成为当前人们广泛讨论的热门话题。今天海淀法院法官发出提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劳动可享有高温津贴、高温工作条件及保障等合法权益,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先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不服仲裁的情况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发高温津贴可申请支付令
在北京工作的建筑工人小张,从事的是露天浇筑工作,小张所在的公司为了赶工期连续几日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仍安排小张从事露天作业,但该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支付小张相应标准的高温津贴。公司认为小张在露天从事浇筑工作是其本职工作,而且工地的工人都领到了高温解暑的饮料和药品,因此拒绝向小张支付高温津贴。
小张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足额支付小张高温津贴,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了起诉,法院最终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法官提示:
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在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高温津贴,而且应当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对该违法行为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还可以先进行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情况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缺乏保障条件可拒绝工作
某物业公司锅炉工人小李从事的是高温作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应向小李提供防护高温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工作条件。但是小李入职之后发现其工作地点根本没有防止高温灼伤的设备及可供其工作时防暑降温的条件,特别是在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其经常容易中暑而无法持续工作,于是小李向公司领导提出要求整改工作条件。
该公司不接受小李的建议,于是小李向该物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拒绝了小李的要求,于是双方对该劳动争议提请了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合法主张。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高温劳作时应当保障工作环境的防暑降温,对露天环境下的高温作业更应当做好劳动防护,比如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等,而且这些物品不应当冲抵应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高温作业下的必要条件的,甚至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命令而不视为违反合同,同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
高温工作中暑可算工伤
由于连日的高温下作业,在某工地打工的架子工小王严重中暑,顿时昏迷不醒,工地其他工人将小王送往医院抢救,一共花费医疗费4500多元,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小王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工伤鉴定委员会据此认定小王在工地发生的中暑属于工伤,对小王花费的医疗费进行了补偿并给予了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示:
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期间发生中暑引发职业病或心脏病猝死等情况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是否构成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送诊的同时,必须经由省、市、区级的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是否为中暑。进而需经过工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是否构成工伤,确定受伤或死亡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如果符合职业病条件的中暑或在在岗猝死的情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救济。当然,对于中暑的认定通常也要注重“结果”而定,如果一般中暑休息一下就会好转,自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本报记者 王蔷 通讯员 陈昶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