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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三日连发4起矿难38人遇难 法律公信力疲弱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07月20日03:30

  矿难频发源于法律公信力疲弱

  ■本报记者 崔克亮

  镜头一:在全球人们关切的目光尚未从肇始于今年4月22日、给区域生态带来巨大灾难的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中转移的时候,7月16日18:20时,新加坡太平洋石油公司所属30万吨原油船“宇宙宝石”轮在中国大连新港中石油原油储备库卸油过程中,由于原油储备罐陆地管线在加催化剂作业时发生爆炸,引起火灾,并导致1500吨原油流入海洋,近百平方公里海域被污染,海面浮油最厚达一米,预计10多天才能清理完毕。

  镜头二:7月17日以来,全国各地连发4起煤矿矿难:陕西韩城煤矿火灾28人遇难,河南郑州煤矿8人遇难,湖南郴州煤矿2人遇难;甘肃金塔煤矿透水13人仍被困井下。

  上述层出不穷的安全事故不仅戕害了一切生命赖以栖息的家园,而且直接吞噬了数十条鲜活的生命。

  面对频发的矿难,有网友诘问:矿领导下井了吗?!这一诘问的背景就是言犹在耳的国务院高层之声。7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国务院会议刚刚传递的这一指示切实得到落实了吗?从矿难的发生及有关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答案是否定的。当地媒体报道中有句话:“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升井,事故煤矿矿主已被控制。”矿主已被控制,可说明事发时矿主并未在井下。一则新闻还这样报道:“陕西省韩城市桑树平镇小南沟煤矿发生一起矿难,造成井下工作的28名矿工全部遇难。”从这一表述可以看出,当时在井下作业并遇难的28人全部是“矿工”,其中并无“领导”。

  这些报道传递的信息其实已经有意无意地触及了矿难频发的一个根源:在中国,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指示、政策、法规乃至基本法律并不匮乏,而这些政策法律却鲜少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一种被束之高阁、徒为“画饼”的法律,其公信力甚至不如一张可以兑现的白条。法律成为因无法兑现而致公信力锐减的白条,正是中国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渊源。

  佐证这一判断的,是同样发生在7月17日的一则新闻: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记者调查发现,这一事件源于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院判决,陕西省高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障碍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居然以会议决定的形式否定了生效的法院判决。

  一个行政部门的会议决定可以否决中级法院的判决、高级法院的裁定,这在一个以“依法治国”为理念的国度,听来简直像奇闻怪事、天方夜谭。

  孔子尝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民无信不立。”在孔子的治国理念中,“信”排在第一位。借用孔子这句话,我们可以说,“立法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是故,面对当前法律或司法公信力如此疲弱的现实,强化法律或司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便成为遏止乃至杜绝矿难等安全事故的治本之策。

  至于如何强化显性法律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消弭一切腐蚀和毒化社会良性肌体的“潜规则”,则需从改善孙立平教授所谓所有显性制度赖以“嵌入”的“基础秩序”入手,因为,显性制度是否有效,与此“基础秩序”有着密切关系。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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