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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撤销4驻京办 助原驻京办聘用人员再就业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20日08:30
  人民网福州7月19日电 (记者余荣华 盛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决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县一级驻京机构将被撤销,7月20日是撤销规范各地驻京办的“时间红线”。日前,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因工作需要,经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核准后可以保留。原有的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撤销。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5月24日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决定(一)保留省政府、厦门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二)已经设立的各设区市政府(不含厦门市)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核准后可予以保留。(三)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县(市、区)政府虽未明确设立驻京办事机构,但有派出公职人员常住北京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工作的,应撤回公职人员。

  福建省政府要求,有撤销任务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有关工作。在规范处置资产方面。对房屋、车辆等资产,主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其中,属于调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全部归还给企业;属于省财政拨款购置的资产,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管理,适时按规定方式妥善处置。

  福建省政府还要求,妥善安置人员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分类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统一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问题。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或根据人员划转情况进行调整,经费随人员去向调整划转移交,结余资金统一上缴同级财政。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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