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落点“消费者至上”
王宇
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通过金融改革法案,将于下周三呈交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这份金融改革法案全称《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成员包括10家监管机构在内的16名成员。主要职责包括:对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的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制定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并向美联储提出相关建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拆分那些被视为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大型金融机构;在财政部设立联邦保险办公室,负责甄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机构,并向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提出建议。
美联储负责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确保美国政府了解这些金融机构的风险和复杂性。同时,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对美联储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发放的紧急信贷进行一次性审计,包括那些用于帮助完成贝尔斯登破产及收购的贷款项目,以及用于稳定抵押证券市场的贷款项目。
银行必须满足更高风险和规模的资本标准,改革目前将信托优先证券(trust preferred securities,TruPS)计入资本的做法,要求资产规模超过150亿美元的银行在未来5年内以普通股或可以计入资本的其他证券来替代TruPS,自2000年以来通过TruPS筹集资本的社区银行在20年内完成资本构成的转换。美国海外银行的持股公司也需要遵守国内商业银行同样的资本要求。
整合联邦政府监管体系
撤销美国储蓄机构监理局(OTS),将其职能合并到货币监理署(OCC)。这样,美国联邦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将被整合为四家: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其中,美联储负责监管大约5000多家银行控股公司以及约850家州特许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仍将负责对在各州注册的非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货币监理署负责对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及储蓄存款机构进行监管;国家信用社管理局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
法案还对问题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作出限制,政府有权对破产金融机构偿还债权人的行为进行限制。财政部可以为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提供前期费用,但政府必须制定还款计划。联邦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对总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大型金融机构征收费用来弥补金融机构破产带来的损失。
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
在美联储内部设立消费者保护局,对于那些向消费者提供信用卡和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消费者保护局具有独立的监管权力,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这一新的监管部门将负责检查所有住房抵押贷款相关业务,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或信用社均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设立住房抵押贷款的全国性最低标准,要求银行审核贷款人收入水平、信用历史和就业状况,确保贷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为防止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其在贷款证券化时,在资产负债表上保留5%的风险资产。建立相关证券产品分类规定,风险较低的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享有豁免权。
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内部设立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赋予其对所有评级机构进行处罚的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撤销过去给出过多不当评级的评级机构。
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和对冲基金监管
主要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大部分场外衍生产品将被要求进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根据这些规定,目前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的一些金融衍生品合约将被禁止。
加强大型金融公司自营业务管理。虽然银行仍可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本的3%,也不得超过银行一级核心资本的3%。银行不得向其投资的基金提供救助。
将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以投资顾问的名义进行注册;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其交易情况及资产组合等方面的信息;资产规模超过1.5亿美元的公司必须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和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