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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女子丢身份证 3年后被怀疑为盗窃团伙首领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0年07月22日03:02
■昨日,林贝欣被拘已有五天,仍无音信。她的姐妹很担心。
■昨日,林贝欣被拘已有五天,仍无音信。她的姐妹很担心。

  因丢身份证 19岁宅女成了通缉犯?

  在穗打工的陆丰女子突然被拘,警方怀疑其与浙江义乌一窃案有关

  ■采写:新快报记者 陈海生 李国辉 杨峻

  ■摄影:新快报记者 王飞

  7月16日晚,19岁的打工妹林贝欣“突然成了一名通缉犯”。

  当晚,未满18岁的老乡借林贝欣的身份证,在越秀区一家网吧上网,没多久就被警察带走。林贝欣去派出所“解救”时,才得知浙江警方怀疑自己是一个盗窃团伙的首领,与2008年义乌一宗盗窃案有关。但家属表示,内向的林贝欣不可能做出那些事。家属称,2007年林贝欣的身份证曾被偷,其父亲到陆丰老家派出所帮其补办。因此,极有可能是有人拿着她的身份证去作案。

  借身份证给人上网,“落网”

  林贝欣是广东陆丰甲子镇人,家中七姐弟,她排行老三。由于家境贫穷,读完初一后,她便辍学和三个姐妹到广州打工。最初在沙河大街卖过衣服,前不久刚换到体育中心附近卖玩具。

  小欣的其他姐妹在十三行做批发,为了方便上班,她们在越秀区文德南路的爱家园小区租了房住在一起,同住的还有17岁老乡小婷。小婷回忆,因没有身份证,16日晚9时许,她便借了林贝欣的身份证,去文德南路附近的“战城网吧”上网。未几,她身后突然来了五六名穿制服的警察。

  “你知道你犯了什么罪吗?”民警问。小婷以为自己未成年,来上网被警方发现,紧张得不知如何回答。民警接着问,“身份证是你的吗?”小婷刚说“是”,就被戴上手铐带回珠光街派出所。小婷说,她以为是用别人的身份证上网引起,便解释说自己未成年,借用了室友身份证。警方让小婷打电话给林贝欣,让她到派出所证实。

  不知何时成了匪首,无奈

  小欣二姐林龙腾告诉新快报记者,接到电话后,林贝欣急忙和四妹及表弟赶到派出所。“当时我们在一楼等,她一个人到二楼的办公室。”林贝欣的四妹说,上去后没多久,小婷就被放了出来。众人一直等到晚上11时,还未见到林贝欣下来。没多久,民警通知家属领回林贝欣的首饰及拖鞋。

  “我们觉得奇怪,三姐怎么不能走。后来警方才说她是通缉犯,要按规定拘留。”四妹说,当时都不敢相信。几人回去叫上家人一起到派出所问个明白。但家属赶到时,林贝欣已被押走。

  昨天,大姐林吉龙表示,小欣已被带走五天五夜,一直没有消息。他们几经打听才知道她被关押在萝岗的越秀区看守所。后来通过关系从老家派出所查到,原来林贝欣是浙江义乌的一名网上通缉犯,警方怀疑她是一个14人盗窃团伙的首领。“她一直在广州,从未离开过,都不知什么时候成了通缉犯。”林吉龙说。

  家属:她身份证曾被偷

  大姐林吉龙称,林贝欣2007年到广州打工,先在中山三路一家服装仓库上班。当年8月,林贝欣上班时被人偷走手提包,里面有现金、身份证等。之后小欣将身份证挂失,让父亲到陆丰老家派出所补办。新证已于同年9月拿到。

  “如果真是通缉犯,她会拿身份证给别人去上网吗?”林吉龙质疑说,又怎么会自己到派出所自投罗网呢?四妹说,林贝欣被警方控制时,还不知道犯了什么罪。“当时她和民警说,能不能让我留下来陪她。”因此家属怀疑,极有可能是有人拿着林贝欣的身份证去作案,让她背了“黑锅”。

  在家人眼里自小体弱多病的林贝欣胆小怕事,是性格内向的宅女,和陌生人说话都会脸红。可这么一个“乖女”却成了通缉犯,让林家人难以接受。

  工友:她没有作案时间

  林吉龙说,小欣被抓后,他们几乎每天到派出所问原因,但一直没有消息,也不允许探望,只好通过亲戚从老家警方处帮忙查询。原来浙江警方怀疑,林贝欣涉嫌参与了2008年9月在义乌一家超市盗窃5000多元物品的案件,于是对她进行网上通缉。林盆胜是林贝欣之前服装店的店长。昨天,他告诉新快报记者,小欣后来从中山三路仓库调到他的店帮忙,一直未离开过广州。2008年9月,由于人手短缺,林贝欣还经常加班,“根本没有时间跑到去浙江作案”。

  (报料人:吕先生奖金:200元)

  越秀警方

  抓捕符合法定程序

  针对陆丰女子林贝欣因涉嫌一宗义乌盗窃案而被缉捕一事,新快报记者昨日向越秀区公安分局咨询。警方表示,此林贝欣与浙江义乌公安机关上网通缉的盗窃犯罪嫌疑人林贝欣身份信息吻合,警方依法履行职责对其实施抓捕和关押,符合法定程序。目前,越秀警方已将抓捕情况通报给义乌警方,相关的核查工作需由立案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至于家属提出的疑问,该人士表示,林贝欣是否遭不法分子盗用身份资料等,均有待该案移交义乌警方后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对于林贝欣家属昨日前往派出所提出“要人”的要求,警方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记者了解到,义乌警方将派员前来广州,将林贝欣带回调查。

  律师说法

  若“抓错人”警方需赔偿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朱永平律师表示,警方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24小时留置和侦查权。24小时内,警方必须掌握足够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如果过了时间仍无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则要解除和变更对嫌疑人的强制性羁押行为。

  朱永平说,林贝欣已被警方关押在拘留所五日五夜,如果以后证明其并不是通缉犯,那么警方将要承担在侦查期间错误刑拘的国家赔偿责任,从侦查期开始,按照每日100多元的赔偿金额以及相应的生活补助,赔偿给林贝欣。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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