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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通知 规定证券节目不得判断股票涨跌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0年07月22日03:00
  本报北京7月21日电 (记者刘阳)国家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办证券节目须为播出机构自制自播,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2007年以来,个别地方卫视的股评栏目与企业实行商业化合作,这些企业均无证券咨询业务资格,甚至为空壳企业。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向证监部门详细核实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并在节目中明确公示相关信息。

  通知强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内容不得宣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不得播出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的联络方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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