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市法制办官网公布的《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严禁在已建成居住区、居住小区、大院和别墅区内进行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对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制止,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处房屋的产权人名称变更手续。
征求意见稿还统一了全市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提出相关部门发现在建的城镇违法建设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通知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措施。辖区内公安、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应予以配合。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及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决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改正完成后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不能拆除的,下达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书,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不拆除的,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记者 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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