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相怀珠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判处其妻子李善娟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
2009年7月8日,相怀珠夫妇均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年46岁的相怀珠,曾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妻子李善娟曾任公安部审计局工作人员。
根据检方指控,相怀珠被控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其中包括为国美电器前主席黄光裕(已被判刑)提供帮助,收受了百余万元贿赂,以及在山东省公安厅任职时被查出收受他人贿赂。其妻子李善娟被控伙同相怀珠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案发后,所获赃款、赃物均已收缴。
2006年至2008年间,相怀珠利用担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查处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有关案件过程中,为两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两公司主管人员和黄光裕单独或指使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同时,相怀珠在负责办理北京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涉嫌贷款诈骗案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伙同妻子李善娟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俊钦给予的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 2005年至2008年间,相怀珠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案件及下级公安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为周某提供帮助,后收受周某给予的奔驰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为徐某等3人提供帮助,收受美元贿赂1万元及人民币贿赂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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