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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严刑峻法” 抑制安全生产故事高发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7月24日07:09
  中广网北京7月24日消息 (记者汪群均)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47分报道,国务院昨天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制定了提高安全事故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企业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追究领导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责任等32条措施。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认为,与此前的有关规定相比,《通知》最大的特点在于突出“严刑峻法”。

  虽然近年来全国安全事故曾逐年下降趋势,但重特大事故仍然频发。今年上半年,接连发生的6起死亡3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234人死亡。而本月16日到19日,四天当中就发生了5起重特大事件,死亡人数达到77人。 出台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势在必行:

  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国务院制定出台这个文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三是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黄毅认为,《通知》一个鲜明的特点是更加注重严刑峻法。为了加大了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 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黄毅:这次国务院《通知》当中,明确的提出把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一次性赔偿的标准,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来计算。据统计部门披露的信息,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体在17000元左右,20倍将近34万,这是一次性赔偿标准。除此之外还要依照有关的规定,支付工亡家属的丧葬费用和供养其亲属的抚恤金。如果这两个方面加起来,应该说是不低于60万。提高事故一次性赔偿的标准,一方面加大了事故的成本,同时也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通知》还规定,对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比原先规定的5年不能担任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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