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起矿难背后,为何监管总有漏洞黑洞,为何法律总被软化稀释
湖南省汝城县曙光煤矿近日发生爆炸事故,17条生命瞬间消逝。记者调查发现,这个正处于技改整顿阶段的小煤矿,竟在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违规偷偷开工生产,而负责安全监管的文明乡安监站站长叶春平居然是这家煤矿的法人代表。
每一次矿难的发生,都让人黯然神伤;更令人悲愤的是,遇难矿工往往成为悲情试纸,检验出监管的漏洞黑洞。在汝城“5·29”矿难中,当煤矿的法人代表与负责安检的安监站站长“合二为一”时,它所带给人们的震惊,恐怕已不足以用“漏洞”二字概括。
“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的法官”,这是正义的底线,也是监管的常识。既当煤矿法人代表又当安监站长的悖谬之处显而易见,它只有一个结局,就是安全监管必然形同虚设。而且,安监站长这个“护身符”,还为煤矿提供了躲避监督的天然屏障。
了解了这样的背景,曙光煤矿出事之前出现的种种乱象也就不难找到根源:作为技改煤矿,曙光煤矿未达到要求却一直偷偷生产;按照规定,炸药不能私自存放于井下,但曙光煤矿为图方便,其炸药存放点距离事发矿井不过500多米;按照规定,处于停产整顿期间的煤矿一次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但事故发生时曙光煤矿井下当班人员达18人……都说监管者和监管对象穿同一条裤子很可怕,更可怕的则是一个人身穿监管者和监管对象这两条裤子。
曙光矿难更令人震惊之处在于,曙光煤矿的法人代表叶春平也只是“替罪羊”,他名为煤矿法人代表,实为“挂名矿长”,只是一个摆设——“对矿里的经营、生产乃至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投入,都说不上话”;不仅如此,他名为安监站长,实际上对安监常识和安监对象几乎一无所知——“根本无力、也无权来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既然如此,汝城县经贸局和曙光煤矿实际老板罗宝昌为何非让叶春平当“挂名矿长”?
事情反常必存猫腻,赶鸭子上架背后往往有利益考量。在一些产煤县市,“挂名矿长”现象已是公开的秘密,不少煤矿的实际控股人为规避责任和转嫁风险,往往热衷于找人担任“法人代表”,这些“挂名矿长”有名无实,只是摆在前台的木偶,一旦煤矿出事就被推出来成为“替罪羊”。
事实上,“挂名矿长”并非始于今日,上世纪90年代在一些地方就曾经出现过。当时煤矿所有权、经营权和采矿权的归属主体不甚明晰,不少煤矿处于“三权分离”状态,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经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之后,现如今煤矿产权已经相对明晰,在此背景下仍出现“挂名矿长”现象,而且担任“挂名矿长”的人居然还身兼安监站长之职,不知道当事人置法律制度于何地?
一起起矿难背后,为何监管总有漏洞黑洞,为何法律总被软化稀释?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曾直言,腐败不除,矿无宁日。“挂名矿长”面纱遮掩下的官煤勾结如何根治,值得深思。 (王石川)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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