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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港油管爆炸事故:海洋污染补偿立法应完善(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26日07:55

图为7月25日,工作人员在指挥吊运装油污的油桶。 记者 姚剑锋摄

  大连新港油管爆炸引发的大火灭了,油污面积得到一定的控制,可大连新港油管爆炸事故这把“火”却烧出了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储油基地应急能力需加强

  大连新港油管爆炸事故,无意中对当地应急能力进行了一次检验。结果表明,当地安监体制、安监力量和安监装备需要加强。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迅速赶赴现场扑救,900毫米输油管道的爆炸起火很快处理完毕,而700毫米管道和相邻容量为10万吨的103号油罐持续燃烧十几个小时。扑救过程中,现场连续发生多起爆炸。

  记者在事故现场看到,被烧得严重变形的900毫米输油管道和700毫米输油管道几乎是并列排列,边上还有其他管道,管道间的距离很小,一条管道出现事故,容易引起连锁反应。此外,事故现场的储油罐的相互距离也很近,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危险化学品罐等。

  据了解,事发现场的十个罐体分属于国家储备油库、中石油、西太平洋石油公司等不同公司。而这些罐体在建设当中以建设单位为主,其应急功能建设也都“各自为政”,没有一个协同配合的统一应急预案。

  另外,在扑救过程中,水、电供应还曾出现了问题。有关方面果断下令取用可能对消防装备产生不利影响的海水及要求大连供电公司派出发电车,才解决水、电供应问题,这对救火速度及效果造成了一定影响。

  就目前正在进行的海上油污清理工作,有关专家表示,目前当地的溢油处理能力尚不能满足船舶溢油事故的需要,主要是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较低、溢油应急处理设备和装备短缺、缺少专业应急队伍、应急力量等。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孙本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火灾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这个地区在应急体制和消防装备上存在的薄弱与不足,需要今后想办法逐步解决。”

  油库建设安全标准需提高

  爆炸事发地,在几年前,国家有关部门曾多次发环境影响评估,被指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不完善,但均未引起重视。

  2006年,松花江发生水污染事件后,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127个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进行了风险排查。而大连大孤新港码头山有3个项目被列入检查名单。

  在这三个项目中,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5万吨/年芳烃工程(俗称PX项目),PX是一种高致癌物,一旦泄漏,对环境影响非常大。国际组织规定这类项目要在距离城市一百公里以外开发,而该地区距开发区才17公里,因而备受质疑。

  但经过2006年的整改之后,大孤山化工厂却越建越多,新港的储油罐也越来越密。

  2009年4月,相关机构就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保税油库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与预警,并形成了一份《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书指出,保税油库的主要危险是火灾和爆炸,在储存、输送原油过程中,可能产生泄漏、跑料事故,遇明火则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原油泵房则是各类机电设备集中、操作频繁、最容易泄漏和散发油气的场所,在通风不良和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爆炸。

  就在此次事故发生前不久,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一位专家曾前往当地调研并对大连新港石油储备基地的安全性提出建议。

  该专家认为,当地的石油储备包括国家储备、商业储备和保税区储备,面积很大,但是储油库比较密集,单个储备单元都符合标准,但是几个区联合在一起就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需要统一的安全规划。

  “因此,我当时建议他们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上要更加注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代表没有危险性。”这位专家说。

  一位安监专家表示:这个事故可以说是一个警示,石油储备的安全标准都是很重要的,关键是要将安全标准尽快提高,在制度设计上做得更好一些,严格避免下一次事故的发生。

  

  海洋污染补偿立法应完善

  实际上,与大火吞噬油罐导致的损失相比,这场灾难的真正可怕之处在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因为这次事故,我投的海螺苗全死了,这些损失能赔偿吗?”在新港附近海滩上,55岁的老孙面对着被厚厚的稠油覆盖的养殖场,发出了无奈的叹息。

  有关专家表示,目前对相关海域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报告至少在两个月后才能出来。

  更令老孙心痛的是,即便将来能够拿到赔偿金,但他也失去了这片海,失去了他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民说:目前,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近20个有关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国内也制定了多部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虽然有如此多海洋保护方面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却出了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难、处罚难、追究难等问题。这使海洋生态保护面临诸多困境。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排除损害,消除污染,赔偿损失。而且还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国家海洋局来代表政府对污染破坏者进行索赔,但还缺少对损害标准的认定。

  据了解,中石油已经不是第一次与水污染相联系。2005年的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2009年的渭河重度污染事件,都和中石油有关。但这两起水污染事件,都没有任何一方站出来为环境负责。

  王利民教授建议,生态污染可以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来代表国家进行索赔。渔民有损失的,大家可联合起来进行集团诉讼。

  可喜的是,日前14个部委针对《生态补偿条例》的密集调研中,长期未被重视的海洋生态补偿,将来可能会被正式纳入生态补偿条例的体系之中。

  有法学专家表示,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以这次事故为起点,开海洋污染赔偿的先河,让这样的污染付出代价。(记者霍仕明 张国强)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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