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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收费“想收就收”涉嫌违法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26日08:40
  继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内的四家国有大行全部实施同城跨行手续费4元的标准后,交通银行、广发银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从本月开始正式上调这一手续费,上调原因是银行各方手续费用要分摊。

  银行收费“想收就收,想涨就涨”由来已久。从年费到跨行取款费,再到跨行查询费……银行卡的收费项目从无到有,至今已增加到30多项。银行界人士透露,商业银行可以收费的项目约达100项,目前收费的项目,只占到很少一部分,真正的收费高潮马上就要来临。

  尽管银行每推出一个收费项目时,公众舆论都会展开一轮强势“炮轰”,但银行总是在争议声中赢得胜利。有论者认为,银行每个收费项目,都应公布成本;也有人认为,政府应果断叫停银行想收就收。

  近些年来,银行之所以轻而易举推出各种收费项目,甚至在原有收费项目上轻易涨价,根本原因在于,现有规则严重失灵。2003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于银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紧接着,2003年年底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0条明确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若要进行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由行业监管部门联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没有权力自己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按法理讲,《暂行办法》中的银行收费条款与《商业银行法》第50条有明显冲突,应当修改或废止。但是,七年多来,商业银行大都抱住《暂行办法》不放,把它变成收费升级的“法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果银行跨行取款手续费上涨,必须征得储户同意。可是,银行对于收费项目的增加和收费标准的提高,大多是单方面修改格式合同。

  面对既有规则的失灵,我们理应一方面对《暂行办法》中有关银行收费市场调节价条款,尽快进行修改,或者废除该条款;与此同时,国家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和《合同法》,对商业银行“想收就收,想涨就涨”行为,予以严厉惩戒。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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