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碘含量上限降低 碘强化量每公斤20至60毫克改为碘含量平均水平20至30毫克
本报讯(记者代丽丽)今天上午,卫生部公布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食用盐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剂碘酸钾》的征求意见稿,一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食用盐中碘含量平均水平的规定有所降低。
与此前公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相比,此次公布的《食用盐碘含量》规定了我国目前使用碘酸钾作为碘强化剂;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至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至30mg/kg。
同时提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表示,目前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尽管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有约5个省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在实施食盐加碘的10年内,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提高。
该标准的主要研制人认为应接受该修改意见,把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改为20至30mg/kg。这一范围,可供各省选择的平均水平有多种,即使是严重碘缺乏的西部地区,如选用30mg/kg,碘的摄入量也是足够的;另外按理论值计算,如果每人每天食用10g盐,可能摄入的碘300微克,除烹调可能损失20%计算,每人每天则可摄入最大量为240微克,应当是足够了。即使保留30至40mg/kg,也不会有人选择该范围的碘含量水平。
在近期屡屡发生因食品添加剂而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之后,今天上午,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将2007年至2010年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规定纳入该标准。同时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比如对磷酸、焦磷酸二氢二钠等的使用规定进行了合并,这些食品添加剂可以在批准的使用范围中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盐计。
【新闻回顾】:中国卫生部:食盐加碘并未造成居民碘摄入过量
中新社北京5月15日电(记者 曾利明) 国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今天说,食盐加碘并未造成居民碘摄入过量;居民碘缺乏的健康风险大于碘过量的健康风险。因此,继续实施食盐加碘策略对于提高包括沿海地区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十分必要。
【指出问题】:食盐的症结在垄断而非加碘 加碘盐中有暴利可取
广州日报讯:盐业公司为什么总是“惜售”无碘盐?有一个因素是明摆着的,那就是无碘盐的利润低,而加碘盐中有暴利。有专家称,盐业公司从制盐企业购盐的平均价格为400 元/吨到500元/吨,其中加碘的成本只有20元~25元/吨,但盐业公司平均批发价格为1500元~2000元/吨,整个批发销售环节的价差高达4倍!而如此超额利润的实现,是建立在“专营”即垄断这个前提之上的。
【评估结果】:卫生部发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风险评估
中国政府网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从尿碘水平和膳食碘摄入量两个方面,系统评估了我国不同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的潜在风险,并撰写《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详见卫生部网站)。评估结果表明:从人群尿碘水平和膳食碘摄入量两方面评价,我国除高水碘地区外,绝大多数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处于适宜和安全水平,沿海地区也不例外;食盐加碘并未造成我国居民的碘摄入过量;我国居民碘缺乏的健康风险大于碘过量的健康风险。因此,继续实施食盐加碘策略对于提高包括沿海地区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十分必要。
【关于选择】:碘盐的选择权属于公众
据东方早报:即使是在碘缺乏地区和针对碘缺乏人群,在补碘上也应尊重人的选择权。一方面是把碘缺乏的危险告诉公众,另一方面把选择碘盐和无碘盐的选择权交给公众,市场上不能只有碘盐一家。强制所有人吃碘盐实质是剥夺了公民的选择权,也是对人的不尊重。
应当看到,卫生部现在就《食用盐碘含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减少盐中的碘添加量,这是一种进步。但这还不够。最好的做法是,把食用碘盐和无碘盐的选择权交还给公众,让市场上同时存在碘盐和无碘盐,供公众自己选择。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