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牵小姐示众是法律之痛道德之殇
文/王方杰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今年7月,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种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戴手铐、牵绳、赤脚站街照片在媒体上公布;武汉洪山区公安局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两起事件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做法提出了质疑。(新闻详见本报今日11版)
警察用绳子牵着赤脚的小姐在大街上示众,再加上一群盲目起哄的看客,这种只有在文革时代“批斗大会”现场才能看到的奇特场景出现在今天,不能不让人感到惊愕!
在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公民意识不断觉醒,文明进程不断推动的今天,无论是被示众的小姐,还是被曝光的嫖客,被人以法治的名义,在光天化日之下扒光了最后一层遮羞布,不能不让公众感到很羞愧!
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净化社会风气,本无可厚非,应该成为政法工作的常态,但像东莞这种“疾风骤雨”的“运动式”执法却不能不让人产生怀疑,执法者已经逾越了“依法执法”的正常心态,急于求成,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应,必然偏离法治的轨道,做出民众不耻的“壮举”来。
“绳牵卖淫女”就是典型。更让人忧虑的是,这种执法方式正在被很多地方效仿。在笔者看来,这表面上是正本清源,实际上是知法犯法。
卖淫嫖娼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并未触犯刑律,并非十恶不赦,将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不仅不符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也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违法者也是公民,他们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可一旦这些简单的执法道理不被执法者所领悟,这些基本的司法理念不被执法者所执行,法律的公平正义就会受到质疑,必然造成法律之痛。
卖淫嫖娼行为不道德,同样应该受到良心和舆论的谴责,但如果执法者以“道德评判家”的名义,对这种不道德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甚至触及个人隐私,这种评判方式不仅触动了人作为高等动物的基本底线,也触及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必然引起“反弹”。这也许就是“绳牵卖淫女”事件何以引发网络讨伐的根本原因,正如部分网友说的执法者“可以无耻,但不能这样无耻”。
警察牵着小姐的那根绳子,成了一道道德枷锁,锁住了她们本就卑微的内心,成了道德之殇。让她们未来的前途变得更加暗淡,很难想象,在这种羞辱之下,她们能否回头是岸,重新做人。很难想象,她们在被曝光后将如何面对她们的亲人、朋友?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其基本要义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广东、武汉警方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这一初衷,反而有落井下石之嫌,很不人性。
让人欣慰的是,公安部再对“游街示众”等违法行为紧急招呼,是对轻视保障人权观念的一次及时纠编。更重要的,也传递了公安部正视问题、敢于亮丑、严密法纪、善待公权、自我规范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