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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律扶助基金会为弱者花钱请律师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27日07:50
  本报赴台采访组

  法律援助,在台湾被称为法律扶助。6月30日上午,《法制日报》赴台采访组来到了此次访问的最后一站: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基金会秘书长郭吉仁与其他几位部门负责人早已精心准备,等候在会议室。再过一天,就是这个基金会的6岁生日。

  公办民营的基金会

  法律扶助基金会依据台湾“法律扶助法”而成立。此前,法律扶助在台湾有着丰富的实践,一些怀有悲天悯人情怀的律师奉献其中,并最终推动形成了制度性的法律扶助。

  “1998年,长期从事法扶工作的律师郑文龙和林永颂巧遇。”基金会这样介绍这段历史:林永颂律师首度提出将台湾法扶工作法制化的构想,并立即在同年9月,结合台北律师公会、民间司改会、台湾人权促进会三团体成立“法律扶助法”草案推动小组,由郑文龙律师任召集人,以“读书会”的形式,深入研讨各国法律扶助制度,2000年,完成民间版“法律扶助法”草案。

  其间,官方于1999年通过决议,决定制定“法律扶助法”。此后,民间和政府携手合作。2003年12月23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法律扶助法”,后由“司法院”发布并于2004年6月20日实施。

  同年7月1日,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正式成立,并设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莲5个分会。“如今,我们已经有分会21个,同仁222人。”郭吉仁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基金会的主管机关为“司法院”,其性质为公办民营。

  基金会设董事会、监事会,其下又设复议委员会和若干专门委员会,分会设审查委员会。这些机构皆由不拿薪水的社会各界兼职人士组成,称为“无给职”。董事会下设的秘书长及其另设的法务、行政管理、会计等处,为专职人员组成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为经费的事发愁过吗?”郭吉仁说“没有”。“基金会基金为新台币100亿元,创立基金新台币5亿元,除鼓励民间捐助外,由主管机构逐年编列预算捐助。”郭吉仁说,这笔预算“立法院”一般都会同意。

  有时,基金会也能收回部分“支出”。按照“法律扶助法”,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而取得财产的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要缴纳回馈金;如受扶助人胜诉,则分会可以以受扶助人的名义,向负担诉讼费用的对方追偿扶助事件所支出的律师酬金及必要费用。

  广泛扶助多项扶助

  对于法律扶助对象,“法律扶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对无资力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受到法律适当保护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本会原则上不分案件类型及特殊身份,如劳工、妇女、原住民、身心障碍者、老人、儿童及青少年以及合法居住于台湾之外国人士,均可申请法律扶助。”郭吉仁说。

  法律扶助包括诸多事项,有法律咨询、调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拟、诉讼或仲裁之代理及辩护等。其案件类型包括民事事件、刑事事件、行政事件、消费者债务清理事件。2009年度,法律扶助基金会受理申请案件总量为83370件,其中准予扶助案件27106件,给予法律咨询27114件。

  记者注意到,在基金会提供的数据中有“检警案件”一项。郭吉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所谓检警案件是指“检警第一次侦讯律师陪同到场专案”。此项法律扶助试办于2007年9月17日,一个月后,开放“24小时律师陪讯服务”。对心智障碍者,只要被拘提、逮捕,就可以申请陪讯服务;对其他人,则需要符合“被拘提、逮捕,涉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第一次接受讯问”三个要件。至2009年1月,此项法律扶助项目已扩大至50个警察分局,达到三分之一。去年,法律扶助基金会共收到检警案件申请651件,派遣律师542件。

  除当事人申请外,法律扶助基金会与法院及社会团体均建立有转介制度,如法院或社会团体发现有需要法律扶助的个案,即可填写转介单转介至基金会。基金会也会受委托执行法律扶助工作,比如已有台北律师公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委托办理法律扶助。

  按户核审可以复议

  “对法人及机关等团体,本会不予扶助。”郭吉仁说,对民众的申请则需要进行两项标准的审查,一是资力标准,即无资力者;二是案件标准,即非“显无理由”。但对低收入户者、刑事强制辩护案件、智能障碍者于侦审中无法为完全陈述的、法院检察署指定或转介的案件则无需审查资力标准。

  资力审查由各分会设立的审查委员会负责,不服审查委员会决定的,可向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但对复议委员会的决定,则不得声明不服。审查委员会和复议委员会均由3名委员组成,其来源,前者为律师、法官及检察官,后者为资深的律师、法官及检察官。3名委员随机组成,不固定。

  在台湾,对法律扶助申请人的资力审查是以户为单位的。户的类型基本分为三种,即单身户或家庭人口数二人、家庭人口数三人、家庭人口数四人。审查内容包括每月可处分收入和可处分资产两项。家庭人口数每增加一人,其可处分收入标准按增加一万元新台币计算。对可处分资产,则不包括公告现值在400万以下的自用住宅或自耕农地。

  通常情况下,受助人无需负担费用,但有两种例外。据法律扶助基金会法务处代理主任吴君婷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一是前述提及的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取得财产价值超过一定数额而缴纳的回馈金;二是经审查准予部分扶助的,受扶助人必须负担一半或三分之一律师酬金及必要费用,这一部分称为分担金。

  执业律师半数参与

  “各级法院、检察署、律师公会及律师负有协助实施法律扶助事务之义务。律师应在其所加入的律师公会担任法律扶助工作。”郭吉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是“法律扶助法”的规定。目前,参与法律扶助的律师2277人,约占台湾执业律师的一半。

  法律扶助律师也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但与兼职相比,专职律师微乎其微,法律扶助基金会的预算名额仅为18名,目前实际聘用的只有一半即9名。专职扶助律师主要办理重大或复杂案件,如死刑案件、重大集体环保诉讼案件、重大人权案件,并参与基金会专案推展工作。

  扶助律师的人选,若无申请人特别指定,则由各分会依律师专长及接案意愿等因素轮派。担任扶助律师,由基金会给付酬金,原则上为一般酬金的三分之一或一半。如扶助律师认为案件复杂或需异地办案,经分会许可,可酌量增加酬金。扶助律师在接案时会拿到部分预付酬金,其余酬金则在法律扶助事件结束后,由律师出具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一并结算。当然,如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因可归责于扶助律师的事由,导致未适当履行法律扶助工作,分会视其情节酌减、取消其酬金或变更扶助律师。

  依据“法律扶助法”,律师经选定或指定担任法律扶助时,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违反者,视同违背律师规范伦理,如情节重大,应予惩戒,由基金会移请律师惩戒委员会依律师法处理。

  “据我们的抽样调查,多数受扶助人对扶助律师的工作是满意的。但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对待受扶助人态度不好、工作不认真,甚至也有律师把扶助案件办成一般案件的。”吴君婷说,基金会很注意扶助律师的评鉴工作,以提高法律扶助品质。2009年,基金会举办了第一次律师评鉴,共选出12位优良律师。

  “除完善律师评鉴制度,基金会还将强化派案制度,加强案件进行中的管控。”展望未来,郭吉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法律扶助基金会还将扩大部分扶助范围,增加一般法律扶助申请量,加强刑事案件扶助,同时扩大以现场、电话及网络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执笔人:贾京平张国庆张冠彬孙春英)

  编后

  除拜访媒体同行,走访台湾地区司法部门是《法制日报》赴台采访组的重要工作。在台期间,采访组先后走访了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台北看守所、台中监狱、自强外役监狱、“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等单位。自7月6日起,本版开设“台湾司法见闻”专栏,连续四期刊发了《“一条龙”服务方便台湾民众诉讼》、《警察检察官法官办案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台湾狱政改革向教育感化转变》、《台湾法律扶助基金会为弱者花钱请律师》四组报道,将采访组此次走访的所见、所闻、所感梳理并展现给广大读者,从新闻记者的视角向广大读者介绍了台湾地区有关司法机构的运作情况。虽然此组报道告一段落,但我们相信这将会是一个良好的转折,我们会更加关注台湾,关注来自台湾的法治新闻,并及时奉献给广大读者。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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