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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房比例不得低于5%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7月27日11:53
  新华网石家庄7月27日电(记者王民)石家庄市政府日前印发并实施的《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和15%,项目不宜配建廉租房的,开发单位要向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建设资金。

  办法规定,石家庄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凡2010年6月1日以后,在市区范围内新出让土地上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和在划拨土地上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都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具体的配建比例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办法规定,因项目建设条件不宜同步配建或无法配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配建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或由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决定,按照应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乘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两房中心”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办法还对廉租房的规划设计提出明确要求。配建廉租住房的房源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的廉租住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廉租住房要普通装修并达到居住入住条件,其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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