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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告天涯称遭人骂名誉权受损 法院一审被驳回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7月27日14:22

  王海告天涯一审被驳回

  称被人骂“欺世盗名”名誉权受损 法院查明涉案文章已及时删除

  本报讯(记者付中通讯员伊莉)认为天涯社区的两篇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职业打假人王海起诉天涯在线,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海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5日,王海在天涯社区发现一篇文章,题为《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名图利!》,文中使用了“地痞无赖”、“欺世盗名”等字眼。

  网友的回帖内容也证实,该文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王海的社会评价,对其名誉权造成了损害。

  后王海向天涯在线网络公司投诉,天涯在线删除了该侵权文章。

  王海说,天涯社区上还有一篇题为《王海敲诈各大品牌,这回轮到威露士》的文章,称王海“打假打到今天,异化成了以打假为盈利手段的企业”。

  2009年9月,王海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涯在线登报道歉,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和公证费、快递费、交通费等1000余元。

  天涯在线则称,该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删除了“敲诈”一文,并提交了天涯社区数据库查询表予以佐证。王海对该数据库查询表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佐证。

  经法院查明,“敲诈”一文在天涯社区网站确已删除。

  法院据此驳回了王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王海因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合理期限内删除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商的监控注意义务应以确知相关信息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鉴于互联网站每天都有海量信息发布,经营者不可能事前对信息进行逐一审查,因此服务商的监控注意义务应以事后合理期限内的监控注意义务为限。

  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应受害人投诉,及时将涉嫌违法或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即不构成侵权。

  就该案而言,天涯在线在接到投诉的当日及时删除了“爆料”一文,可以认定其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尽到了监管义务,不构成侵权。

  而“敲诈”一文,则未使用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语言。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得知该文涉诉后删除了该文章,可以认定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也不构成侵权。

  ●新闻延伸

  法院发建议要求天涯加强监管

  判决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向天涯在线网络公司提出司法建议。

  法院指出,天涯在线网络公司作为在中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BBS网站,有义务和责任通过进一步完善技术过滤及屏蔽手段,完善上网用户信息发布流程,同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事后监管等措施。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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