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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全总力牵劳资关系“牛鼻子”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7月28日03:39

  7月26日下午,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会议形成的一份决定,显示了中国工会的改革决心。

  “确保选出来的工会主席能代表职工,能为职工说话办事……工会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旗帜要更鲜明,声音要更响亮,措施要更有力,努力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全总主席王兆国的这段话,在此前一天主席团会议中宣读时,已经广受赞同。

  这些“强硬”的话,和名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的会议决定,再次让一些列席会议的行业、地方总工会代表为之一振。

  劳资事件频发的半年,促使中国工会系统开始行动。其中关键,即是各级工会组织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约定行动”。在全总系统内部,一贯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称作“维权机制的核心内容”。

  而落实协商成果的集体合同制度,则命名为“彩虹行动”。

  彩虹行动的目标是:至2012年在已建有工会的企业全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尽管各地推进基础不一,但据本报记者了解,上半年已公布行动办法的地方总工会,多将两年后的目标定在80%以上。

  “真正展开工资集体协商,绕不过的是工会作为协商主体自身的改革。”参阅过《决定》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许晓军说。

  执行力之考

  “这不是全总第一次展开这类‘行动’,但是效果需要在实践中落实。”一位全总有关部门人士称,全总对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制度的重视,已经持续了10多年。

  全总早已意识到,集体合同是解决劳资关系的牛鼻子,以及在劳资力量不平等的形势下,“集体”的力量所在——而集体合同会加固这种个体工人间的集体联系。

  全总下属刊物《中国工运》的数据显示,2006年底,全国企事业单位共签订集体合同86.2万份,覆盖企业l53.8万个,覆盖职工约1.1亿人。

  次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以下称“三方会议”)再次提出应对之策。

  这一“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到:“经过5年的共同努力,实现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基本覆盖各类企业,逐步构建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增长机制和分配监督机制。”

  截至2009年底,“5年行动”的中期成果为: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覆盖企业211.21万个,覆盖职工约1.62亿人。

  今年5月,“三方会议”再次下发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实施“彩虹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类似话语在执委会会议《决定》中加以重复。未来的三年,这又将检验工会系统的执行力。

  据本报记者了解,全总系统对集体合同信息的搜集,不得不依靠企业内工会填报相应表格。“这些工会的主体性问题没有解决,往往不具备独立性,填报的数据准确性很难说。”上述全总人士说。

  “工资集体协商题中之意,就是必须解决工会自身的权利问题。因为协商需要工会具备手段。”许晓军评论道。

  地方阻力

  工资集体协商,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然而多年来落地缓慢。

  从企业与职工的自主性推动角度,全总委托课题《当前工会职能实现过程中的资源需求与制度建设研究》分析指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阻碍由多方面造成。

  其中难于突破者如,一些地方官员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资源不足,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

  因此,现实的制度推进,往往仰仗全国总工会的政治地位,“譬如一家全球最大的零售超市,在工资协商问题上存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限制,沈阳市总工会沟通未果,曾经层层上报,直到全总层面才解决。”一位全总系统人士透露。

  制度之踵

  然而,从全总内部架构可窥,这种从上至下的解决方式受到一些限制。如人力方面,“全总专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处室,编制不过5人上下”,“各省级工会很多时候必须服从地方需要”。

  这些问题归结于制度,则被课题组表述为:“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要求。”其中所言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工会法》的修订和《集体合同法》制定。

  2009年一份全总部门回顾材料称,“工资集体协商”在西方已有200多年历史,我国解放前亦有存在。1998年,全国总工会下发《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首次规范集体协商的路径。2005年,劳动保障部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两个行政法规。

  “《集体合同法》草案在1990年代中期《劳动法》实施后就已成文,但至今没有听说列入立法计划的准确消息。”一位参与草案进程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这让集体协商制度往往流于形式。

  “《工会法》的修订工作可能会在明年启动。”多位全总内外人士均透露,由于现有《工会法》成文于计划经济时期,造成工会的现实功能定位偏向于“辅助党政搞好生产”、“开展文体活动”,缺少在劳资纠纷中实现劳动者权益的具体的规约性条款。

  “现在我们所倡导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与基层企业工会的实际工作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不得不从企业工会的现实状况出发一步步推动。”许晓军评价说。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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